譚得志申終止聆訊 指按本地法區院無權審 法官:國安法凌駕本地法 駁回申請
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14 罪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自去年 9 月被捕後一直還押,案件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他早前透過律師,就 8 項發表煽動文字和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並爭議區域法院無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國安法指定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今(9日)指,若國安法與本地法不符,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辯方引用的本地法律限制並不符合國安法整體原則,所以無效。由於《國安法》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都可以在香港各級法院審理,法官裁定是次轉介有效,區域法院有權審理案件。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需時研究判詞,考慮是否就司法管轄權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表示這樣做會影響審期,對被告不公平,批評辯方一方面指準備好繼續,另一方面又尋求其他方法影響審訊,令法庭處於非常困難的處境,但強調自己無權阻止辯方挑戰他的裁決。法官最後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9 日再訊,屆時辯方要告知法庭其行動。
審訊開始前,快必步入犯人欄時,旁聽人士大叫「撐快必!撐到底!」,快必雙手舉 V 字回應。快必又叫「光復香港」,惟無人回應,他笑說「無人敢講啊?」,他隨後又叫「五大訴求」,並兩度叫「黑警」。
法官:本地法律《裁判官條例》 不符國安法整體原則故無效
就區域法院有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認為,控辯雙方都低估了是次司法管轄權爭議的重要性,因為有關爭議會直接或間接影響《裁判官條例》的效力,帶來深遠的後果。他強調,國安法的詮釋權在人大常委,他無權對國安法條文作權威性的解釋。
法官批評辯方就司法管轄權爭議的立場,有內在矛盾,一方面指本案不可以轉介區域法院,是次轉介無效,另一方面又要求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自己有沒有權審理本案,不尋求其他法院,意味辯方認同區域法院法官有權聽取聆訊。法官指,如果辯方認為轉介有問題,應該在裁判官簽署轉介文件時就提出。
法官又指,如果採納辯方的說法,會出一個「古怪」的情況,即煽動罪從簡易程序罪行變成可公訴罪行,改變了《裁判官條例》附表 2 的立法原意。不過,法官最後卻裁定,根據《國安法》,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可公訴罪行。
法官稱,根據《國安法》,如果國安法與本地法不相符,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因此辯方所引用的本地法律《裁判官條例》附表 2 的限制,要遷就《國安法》。法官認為,在本案中,煽動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可公訴罪行,如果煽動罪不能在區域法院審理,人大常委會理應一早在條文上剔除區域法庭審理的方案。相反,《國安法》清楚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都可以在香港各級法院審理,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限於國安法所列明的煽動、分裂、顛覆和勾結外國勢力,亦包括本地刑事法律所指的煽動等罪。
因此,法官裁定《裁判官條例》附表 2 的限制無效,因為該限制並不符合國安法整體原則。基於以上理由,法官裁定是次轉介有效,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
辯方:《裁判官條例》附表 2 煽動罪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
戴啟思早前指,根據國安法 41 條,凡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審判均循公訴程序進行,而按照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案的判決,煽動罪屬於國家安全範疇,因此為可公訴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88 條和附表 2,煽動罪必須交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因此是次轉介區域法院無效。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認為,在考慮本案時應撇開國安法,堅持煽動罪為簡易程序罪行,因為相關條例並無指明是可公訴條例,故《裁判官條例》的限制並不適用,強調案件可交由區域法院審理。
譚得志(48歲),涉及三宗案件,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案件編號:DCCC 930/2020、DCCC 927/2020、DCCC 928/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