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違反國安法,將於 6 月 23 日於高院開審。律政司早前指考慮「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審訊將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前日 (7 日) 就此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高院已排期 5 月 10 日進行合併聆訊(rolled-up hearing),預計需時約1天,惟網頁並未顯示處理聆訊的法官身份。

申請人為唐英傑,他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等代表入稟。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申請方於入稟狀中指陪審團審訊具有獨特價值,可保障被告不受暴政侵擾等,並認為律政司錯誤理解及應用國安法條文,沒有就其決定作出解釋及給予被告回應機會,認為律政司決定不合法、不合理,要求法庭落令推翻決定,盡快排期進行聆訊。

只准劉智鵬部分報告呈堂   法官:解讀法律條文字眼    屬法庭責任

另外,案件昨亦於高院進行提訊,控方申請呈遞嶺南大學教授劉智鵬,以專家身份撰寫有關「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報告呈堂,國安法三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聽罷雙方陳詞後,最終裁決只准許部分報告內容呈堂,並於今日頒布書面裁決理由,並重申如何解讀法律條文字眼的意思,屬法庭責任,除非涉及特定習俗等,否則一般情況下並不需專家協助。

法官於判詞中指,本案審訊的其中一個關鍵事項,為案發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為何。

控方指劉智鵬所撰寫的專家報告可協助法庭理解該口號的意思。三名法官認為劉的報告中,僅有關「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起源、發展歷史等部分的內容,可以呈堂。

至於其他部分,包括如何解讀法律條文中有關「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以及「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政治主張」等字句的意思為何,以及「光時」是否具有相關條文所指意思等內容,則不可呈堂。
 

案件編號:HCAL473/2021、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