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反國歌法】認紅隧內慢駛 助理工程師工作為由拒接受社服令 遭判囚 3 周
網民於去年 5 月 27 日發起「反惡法遊行」,反對政府訂立《國歌法》,各區爆發衝突。26 歲助理工程師被指早上在紅隧慢駛,阻塞交通一分鐘。他早前承認公眾妨礙等三罪,案件今(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辯方表示被告周末有時需要突發當值,拒絕接受社會服務令。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聞言質疑「係咪事實」,又斥「你冇興趣做(社會服務令)就上次出聲,唔好浪費資源!」裁判官指被告意圖癱瘓交通,如他不接受社會服務令,則需要判監。他最終被判監禁 3 星期,及罰款 5,000 元。
辯方表示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求情指被告在香港出生,為家中長子,小時候曾在深圳居住,其後遷回香港由祖母照顧。被告現與父母及胞妹同住,辯方指他勤力上進、無不良嗜好,半工讀取得學士學位,成為助理工程師後,將大部分薪金給予父母,被告在他們眼中顧家及自律。
辯方指被告沒有理會法律後果、使用錯誤方式表達意見,惟他沒有案底及有悔意。報告建議判處 80 至 10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不過,辯方指被告深思熟慮後,稱周末若有突發工程,他需要當值處理機件故障等問題,認為其工作性質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辯方強調被告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但擔心周末上班會影響履行社會服務令。加上被告只阻塞交通一分鐘,現已賣掉私家車,重犯機會甚低,希望法庭改判其他非即時監禁的刑罰。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質疑:「佢做社會服務令所以返唔到工,係實情?係咪事實嚟㗎?」他又斥:「你冇興趣做(社會服務令)就上次出聲,唔好浪費資源!」
感化主任稱不會要求被告辭職履行命令
裁判官傳召感化主任上庭,了解被告工作情況。感化主任表示一周 7 日都可以安排工作,而被告當時表示他是 5 日工作,經評估後認為他適合社會服務令。她指服令者每星期最多工作 8 小時,亦絕對不會要求他們告假或辭職而履行命令,「如果當事人有緊急安排未能做服務,可以同感化主任作出申請。當然唔係個個禮拜,偶爾出現(請假)會作出紀錄再安排」。
辯方則指被告平日在深宵工作,擔心履行社會服務令後,失去每星期僅餘的休息時間。若被告休息不足,會影響平日表現,亦對其工作性質及對象造成危險,故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官:被告癱瘓交通 案件有組織性
裁判官表示,被告行為令原本擠塞的道路,情況變得更加糟糕,甚至癱瘓交通。他指本案涉及公眾秩序,故判刑不能排除規模及性質,又指案件有組織性,「被告非主腦,但參與阻塞行動;冇參與嘅人,主腦亦唔會成功」。
裁判官聽畢感化主任解釋,指社會服務令不會影響被告工作。他強調被告有權不接受社會服務令,不會亦不應該構成不利影響。不過以本案情況,工作原因則不能構成有利因素,加上被告在早上阻塞交通,毫無疑問影響市民上班。他指涉案位置猶如瓶頸位,雖然阻塞時間不長,但後面累積車輛阻塞,影響不只一兩分鐘。
他續指,被告不接受社會服務令,唯一刑罰便是即時監禁。法庭以癱瘓交通目的作為本案判刑基礎,量刑起點為 4 個半星期,考慮被告認罪,終判監禁 3 星期。而餘下控罪,被告共遭罰款 5,000 元。
被告被指以時速 10 至 15 公里慢駛
被告郭偉俊(26 歲,助理工程師),承認一項公眾妨礙罪及兩項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罪。同案另一被告簡漢強(40 歲)否認公眾妨礙罪,承認另兩項道路交通控罪,押後至 5 月 27 日審訊。
案情指,去年 5 月 27 日早上 8 時多,被告郭偉俊與另一輛私家車車主,霸佔紅磡海底隧道由九龍至香港方向兩條行車線。一分鐘後,隧道營運經理發現隧道九龍入口收費亭交通擠塞,他透過閉路電視看到兩架車輛,以時速 10 至 15 公里在隧道內慢駛,兩車前面沒有其他車輛。
警員其後在隧道出口截停兩架車輛,跟隨後面的司機表示,平時行畢隧道需時 5 分鐘,惟該次行駛則花費 6 至 7 分鐘。郭的私家車經檢驗後,發現其水箱護罩安裝不穩固,以及左邊強制前燈故障。
案件編號:ESCC 25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