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工程師採訪「佔旺」疑遭警毆索償 律政司一方質疑立法會傳媒證不能辨別身份
《Now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於 2014 年在佔旺區採訪時,遭警員搶走鋁梯並拘捕,控以襲警,其後證據不足獲釋。李小龍事後入稟向律政司索償,稱當日遭多名警員拳打腳踢,案件今(9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律政司一方質疑李小龍當時沒穿反光衣,又只出示一張立法會傳媒代表卡,令警察難識別其身分。李小龍則強調,立法會發出的證件已能證明其身份,「暫時十幾年,都未有一個警察質疑我張證係真定假。」
原告人為李小龍,被告為律政司司長。律政司一方盤問時,質疑李小龍當日沒有穿著印上傳媒字眼的反光背心,又未能證明其記者身份,或令警員誤會為示威者。李承認沒有穿黃背心,但解釋當年約九成傳媒採訪時都沒有穿反光衣。李小龍昨日提到,當晚工作時,頸上掛有 PCCW 員工證,亦帶有由立法會、政府總部和《Now 新聞台》發出的記者證。
「十幾年,未有一個警察質疑我張證」
律政司一方指出,當時曾有一名警員要求李小龍出示記者證,李小龍出示一張由立法會發出的傳媒代表證後,警員再要求李小龍出示記者證。惟李小龍堅決否認,指並無此事,「有PPRB(警察公共關係科)嘅警察知我哋呢啲證,其實係記者證」、「採訪其他事件都係出示呢啲證,就算去警察總部做嘢都係」。李強調,證件能證明其傳媒身份,「暫時十幾年,都未有一個警察質疑我張證係真定假。」
李小龍又認為,「著咗一件反光衣寫住記者,都未必一定係記者」。而他身攜多張證件「係因為有啲警察會以為我哋係 PCCW(Now母公司)嘅員工,唔係記者」。
律政司一方又問,明不明白傳媒是不可以有立場,需客觀報道,李小龍回答明白,但重申自己是工程師,只負責傳送畫面,報道交由記者負責。律政司代表追問,李小龍是否無權決定採訪內容和角度,李回答說,如果涉及生命危險就會一隊人商量,但一般情況都會跟隨公司指示。律政司代表又問李小龍,當有人命傷亡時,其小隊是否有酌情權決定報道或不報道,李稱只會考慮近距離還是遠距離拍攝。
李小龍表示,案發時他知道有人佔領旺角,但不確定人數,亦認為人群屬於非法聚集,不過他不知道警方正按執達令狀清場。律政司一方問,知不知道在有關情況下,警方有權清場。李小龍稱自己不熟警察條例,「唔知係咪可以用武力驅散」。律政司一方指,在李小龍被搶走鋁梯前,李的行為令人懷疑,指出李從後推背著紅色背囊的警員,又「揈」鋁梯,撞到紅色背囊警員。李不同意,指是一名軍裝警員從後推他,使他失平衡才推到紅色背囊警員。案件下周一再續,李小龍將接受覆問。
案件編號:DCPI 163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