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多個公共屋邨被揭發食水含鉛超標,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結論為所有持份者集體失職。委員會聆訊期間,兩名分判商被指作假證供及欺詐,案件事隔 4 年多於今年初開審,經審訊,兩人今(1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五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暫委法官陳永豪指,整合各證人的供詞後,認為「行內人」如供應商及證人,亦未必懂得分辨焊料是否含鉛。由此可見,兩名被告在當年工程進行時,亦未必知道焊料是否含鉛。

暫委法官陳永豪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為兩名被告在當年委員會聆訊時,就是否知道焊料有分含鉛或不含鉛、有關屋邨的水管工程只可使用無鉛焊料、使用焊料有何規定,或從未見過不含鉛焊料,有否作出假證供。

法官:關鍵證人誇大其詞 不接納證供

就本案關鍵證人,即二判「明合建築」伍克明的供詞,法官斥其不可信及不可靠。他指伍克明在作供時稱,在當年委員會聆訊曾表示,他已忘記有否就元州邨項目,告訴首被告要用不含鉛的焊料,及符合房屋署規格的燒焊物料。

法官指,伍克明在當年委員會聆訊,曾稱「唔記得咁耐嘅嘢」,惟早前在庭上作供,卻能指出多項細節,質疑為何他現階段記起這麼多細節,「這證據上的衝突,並非時日久遠能夠解釋。」

法官續指,呈堂的報價單清楚顯示次被告選用「錫條」。伍克明表示,自己懂得分辨焊料是否含鉛,法庭質疑若如他所述,當年有需要顧及房屋署規定,轉用了不含鉛焊料,他作為把關角色,絕不會視若無睹、未發現出錯。

法官又認為伍克明被盤問時,神情變得緊張猶豫、避重就輕,與主問時的他判若兩人,認為伍克明誇大其詞,「目的是塑造他或明合的竭力盡責與無辜。」

發票、貨單未列明是否含鉛

法官強調本案焦點是兩名被告的認知,他指出,焊料供應商並沒有在發票及送貨單,列明有關焊料是否含鉛。他指供應商如上述證人一樣,沒有重視焊料是否含鉛。控方嘗試以含鉛焊料及無鉛焊料的價格,指出兩名被告有誘因以含鉛焊料,代替無鉛焊料。

法官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兩人為此而犯罪,「控方的說法,很容易令人理解成要把任何生意人也看待成唯利是圖。」

法官質疑行內人亦未必懂分辨焊料

法庭又不接納如證人所指,「行內人」或被告會知道焊料有分有鉛或無鉛,及知道食水喉管必須使用無鉛焊料。法官質疑,即使被告曾拿著無鉛焊料,在工地示範接駁水管,又可否代表他知道自己正使用無鉛焊料;加上焊料的外表並無說明是否含鉛,其品牌、包裝亦沒有重要的指標性。

總括而言,法庭不能肯定兩名被告是否知道對焊料的任何規定、認知,當年工程進行時,亦未必知道焊料有分含鉛或無鉛,裁定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分別為莫海光(61  歲)及蕭健煌(57 歲),均報稱為地盤工人。兩人各被控一項於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指兩人於 2015 年 12 月 3 至 4 日,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中,宣誓為證人下,分別故意作出虛假關鍵性陳述,即表示不知道有含鉛及無鉛兩類焊料。

莫另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於 2009 年 11 月至 2012 年 7 月,向有利建築有限公司訛稱只會用無鉛焊料於牛頭角下邨及石硤尾邨的水喉工程,使有利支付工程費及不要求他糾正;蕭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在 2008 年 8 月至 2012 年 3 月,同樣向有利訛稱在彩福邨的水喉工程只會使用無鉛焊料。

案件編號:DCCC 7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