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於 2019 年透過入境處查冊,取得藝人張栢芝兒子出世紙後公開報道。《壹週刊》副社長暨總編輯麥景慶,及一名記者遭票控違反私隱條例。案件今(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稱若披露證人身份,會令讀者聯繫當初涉案報道,使證人再次走入公眾目光之中。裁判官林子勤質疑「有咩基礎」,要求控方給予法律理據,並將案件押至 5 月 10 日再訊,屆時處理匿名令申請。

案件今日再提堂,辯方表示月初才收到控方的新資料,申請押後案件研究資料。控方向法庭申請第一證人的匿名令,傳媒亦不可透露相關資料。辯方現階段不反對匿名令,裁判官林子勤則質疑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披露證人身份,為何仍要申請匿名令。

裁判官又問控方:「你告佢係(有關)出世紙資料,同證人係邊位(有何關係)?有咩基礎?」控方回應指,若披露證人身份,相關資料及新聞會繼續流傳,再次走入公眾眼中;裁判官聞言謂:「限制證人身份,要多啲法律理據」。控方續指,傳媒披露本案案情後,會令讀者聯繫當初涉案的新聞報道,使證人再次走入公眾目光之中。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5 月 10 日再訊,屆時會處理匿名令申請。

首三名被告《壹週刊》、「Element 5 Digital Ltd」、《壹週刊》編輯麥景慶(47 歲)被控違反私隱條例第 486 章64(1a),涉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第四被告《壹週刊》資料搜集員鄭靜(40 歲),則被指「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控罪指,《壹週刊》、「Element 5 Digital Ltd」與《壹週刊》編輯麥景慶,被指在 2019 年 1 月 28 日,以《壹週刊》東主、出版人及編輯,在未經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的同意下,披露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內的個人資料,並意圖為自己或其他受益人,獲得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

第四被告被指在 2019 年 1 月 28 日,協助及教唆以上三名被告違反私隱條例,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案件編號:KTS566-56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