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當刻,「不為善」便等同「作惡」!
開宗明義,筆者首先就此文命題作簡潔說明:「不為善」指的是「沒有做好的事情讓人得益」,反之「作惡」即是「做了壞的事情而為害別人」;在一般人的認知上,後者的「作惡」當然是有違良知的「罪行」,不過,筆者此文要解說前者的「不為善」其實與後者的「作惡」同樣都是「罪行」。
筆者是基督徒,上述「作惡」和「不為善」的「罪行」說法引自聖經教訓,涉及宗教信仰意識和經文論述的「罪惡感」,並非從法律層面的定義、判斷和證立方面所指的「犯罪行為」。可是,筆者以為,這樣的道德倫理立論,其實適合引用在常人的行事為人原則方面,因為是普遍的價值觀念和一般常識而已。因此,筆者雖然自忖對聖經認識淺陋,仍撰文對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坦率提出一些意見,在於交流分享,拋磚引玉。
不少研究聖經的學者指出,新約雅各書作者雅各是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以直率活潑風格行文,更不惜當頭棒喝,揭示一些基督徒的偽善行為,斥責信徒在道德行為上的錯誤。雅各書著重解說「帶有行動的信心」這個主題,教導信徒秉行公義,以及在行事為人中見證信心,才是基督徒生命的重要質素。「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雅各書 1:22);「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雅各書 2:14);「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麼?」(雅各書 2:20);「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書 4:17)明確說來,基督教不只是要求人們相信,更是要求信徒以行動「活」出信仰來!
我們常常以為,「作惡」理所當然是「罪」,但是雅各進一步指出原來「不為善」也是「罪」。譬如我們固然明白,「說謊」是「罪」,可是原來「我們知道真相,卻由於種種原因,無論是恐懼、怯懦、不願承擔,或者利益關係等等,而沒有按照事實說出真相來」,也就是「罪」。那麼,筆者不禁問:如果我們只是沒有「作惡」,難道便可以心安理得嗎?為甚麼我們每每迴避和沒有反省「不為善」的「罪惡感」,未有主動承擔「做好事」、「說出真相」和「活在真實中」呢?筆者身為基督徒,對於主內弟兄姊妹自然有較高的盼望和合乎聖經教訓的嚴格要求,認為在「不為善」的原則上不應該「獨善其身」,反之必須「擇善固執」。可是,平情而論,當下世道環境險峻,對於非信徒的朋友,筆者只能在人之常情的基礎上保持合乎常理的期盼。
事實上,如今香港的政治情勢已極其不堪,《國安法》設下的紅線簡直有如天羅地網,有關條文含糊不清、所謂安全規範限制無遠弗屆,可說陷阱無處不在,況且詮釋的話語權落在掌權者的手中,人們深感自危,在白色恐怖中「自我約束」和「謹言慎行」已是「自然反應」。那麼,人們就算真的做到了「不作惡」,往往對於「為善」便有所躊躇猶豫,筆者對此只能說「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不堪入目而最令人憤慨的是,此時此際的香港充斥著不少「識時務者」,昧著良知而滿口歪理的「為禍作惡」,直接葬送了香港的未來,貽害無窮!
無論如何,危牆下挺立的姿態並不容易趨吉避凶;高懸鋼刀下遊走的生存之道很難有分寸拿捏掌握。為此,筆者只能在秉持信念的原則下,繼續「不作惡」,並且竭盡綿力在筆下紙上絕不放棄「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