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百名示威者前年平安夜於港島一帶聚集,一名保險經紀被指管有鐳射筆等物品,上月 30 日被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成。被告原本還押至今日判刑,惟裁判官崔美霞抱恙請假,要押後判刑。控方一度反對保釋,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明言,「純粹因為同事病咗,要還押多咗,咁又公唔公平呢?」,最終批准被告保釋候判,案件押後至 5 月 7 日判刑。

裁判官崔美霞今早身體抱恙請假,未能出庭,至少兩宗由她處理的案件需押日宣判。其中被告許成被指前年在灣仔攜有鐳射光束裝置的案件,控方一度反對被告保釋,惟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如最終判處勞教中心,還押日子將無法扣減,亦有可能只判囚一周,明言「純粹因為同事病咗,要還押多咗,咁又公唔公平呢?」他表示,不會對同事判刑有假定,為公道起見,批准被告保釋。

被告獲准保釋候判,要交出 3, 000 元保釋金,每周報到一次及交出旅遊證件,案件押後至 5 月 7 日判刑。

被告許成(24 歲,保險經紀)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及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另外,一名男文員前年 11 月 2 日港島反修例活動期間,被指攜有一支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被告早前同由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成,今日同樣未能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將還押至 5 月 3 日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表示,由於本案屬經審訊後罪成,須交由作出裁決的裁判官判刑。他原傾向給予被告保釋,惟辯方放棄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留待 5 月 3 日判刑。

裁判官崔美霞早前裁決時表示,被告帶同整套裝備及鐳射筆到場,明顯有意掩飾身份,加上他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仍然逗留,明顯是準備與警方衝突,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冼詠倫( 33 歲,文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北海中心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ESCC1655/2020、ESCC159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