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 2019 年 10 月 5 日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當時多區爆發示威反對立法。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上周三刑滿出獄的社運人士古思堯,各被控於當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古思堯則不認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鄧少雄今日(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古思堯及黃之鋒罪名成立,分別判囚 5 個月及 4 個月。黃之鋒步入羈留室前,向公眾席高呼「辛苦晒大家」,不少旁聽人士亦表示「好掛住你」,並向黃之鋒揮手。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並無量刑指引,主要參考 2019 年 6 月 21 日前眾志成員周庭包圍警總一案,該案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惟裁判官認為,該案程度遠比本案龐大及嚴重。裁判官續指,黃之鋒於本案屬標誌性人物,而古思堯當日手扶直幡,事後亦將直幡折起收好,屬帶領性人物,故採取 6 個月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稱,黃之鋒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因素,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處他監禁 4 個月,而就違反《禁蒙面法》判處監禁 10 日,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並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即黃之鋒在正服刑的 13.5 個月刑期外,另須監禁 4 個月。

古:坐監係我生命一部分

至於古思堯,裁判官稱他有 13 次定罪記錄,上訴庭亦有指出,其身體狀況不構成減刑因素,但考慮到古思堯對控方案情沒有重大爭議,因此酌情扣減一個月,判處他監禁 5 個月。古思堯聞言再表示,「坐監係我生命一部分,我屢戰屢敗」,又說「坐監會越坐越聰明」。

裁判官今早聽取兩名被告求情時,74 歲的古思堯表示,將面臨第 11 次入獄,「今次第 11 次坐監亦都唔會係最後一次,可能會有第 12 、13 次 ,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他強調「法庭無須同情我、無須可憐我,無須對我仁慈」,亦會配合法院、懲教處的安排及瑪嘉烈醫院對其癌症治療,準備第三次手術。(另見報道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則稱,黃當日接受外藉記者訪問之始時並沒有佩戴口罩,惟二人交談期間,黃方才戴上口罩。辯方律師稱,黃戴口罩與《蒙面法》要旨不同,當時有記者將他認出,可見他只是示威及公民抗命,而非刻意隱藏身分以逃避罪責。辯方亦解釋,公民抗命是指被告相信該法例不公義,而就該法例抗爭,並預期接受處罰及採取和平不暴力的手法。

兩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 歲)及古思堯(74 歲,退休),控罪指二人於 2019 年 10 月 5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黃之鋒去年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罪,已被判處監禁 13.5 個月,現正服刑。而古思堯則於年初被裁定侮辱國旗罪成,判囚 4 個月,上周三(7 日)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ESCC 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