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政府利用法庭作打壓工具的時候,而法官又要為案件去政治化,加上似是而非的正當理由為打壓護航,結果就是會自打嘴巴的理由。法官在評核是否用阻嚇性判刑準則時的理據是什麼?究竟是發洩一己不滿?還是有政治訴求?到底判刑官要自己腦補多少事實背景,那些事實背景有否詳述於判刑理由之中?腦補的過程中又有幾多個裁判官在象牙塔?7.21、8.31 是否已經唔存在了?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22. 太子地鐵站自去年 8 月 31 日後,激進活動無日無之,是眾所周知的。裁判官亦非活在象牙塔內,要求裁判官完全不考慮當時的社會氛圍,等同要求裁判官與現實脫節,乃不切實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妙兒 [2020] HKCFI 235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24. … [裁判官表示] 實際上,港鐵公司與當時社會上發生的政治事件根本扯不上任何關係,兩位上訴人肆意盲目地向港鐵設施作出破壞,目的僅是發洩對社會現狀的不滿,但後果卻是造成使用輕鐵的市民諸多不便,更導致港鐵損失。…

25. … 本席相信他們揀選港鐵作為犯案對象,很大程度是因為後者沒有多大抵禦能力,對於只為發洩一己不滿,便肆意作出破壞公共設施的人士,不應姑息。裁判官判處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沒有問題,至於她頒令的4個星期刑罰,也沒有原則上犯錯,本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兆軒及霍啟峰 [2021] HKCFI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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