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四警毆致暈倒失禁 《娛賓》女記者被控拒捕案開審 女警作供指記者自殘受傷
網媒《娛賓》女記者去年 5 月採訪期間,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內,疑遭四警以膝頭跪頸、近距離噴胡椒噴劑及腳踢背部,致其一度失去知覺且失禁。女記者事後被控拒捕罪,案件今(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涉案女警供稱,認為被告受傷是自殘所致。
辯方質疑作供女警說謊,以此合理化警方所為,形容警員「用完一支(胡椒噴劑)再攞多支,噴到佢休克為止」,事後需花約 7 分鐘沖洗。對於辯方質疑,女警否認。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總區的女警 18366 劉曦晨憶述,2020 年 5 月 10 日近凌晨時分,她與同僚在花園街截查懷疑參與非法集結的 23 男 2 女,並命令他們面向牆。其間兩名女子要求如廁,劉與女警 2048 遂帶她們前往洗衣街花園公廁,另外兩名男警則在花園街入口戒備。
一度誤認被告為男子
及後,當劉在洗手盆旁為女子重新扣上索帶時,發現一名束長髮、身材健碩且穿反光背心的疑似男子站在門口,手持相機對著廁格門疑拍攝,於是質問對方在做什麼,惟對方沒有回應。劉稱,思疑男子有不軌企圖,於是上前調查,但很快便察覺到他原來是 27 歲女被告何家欣。
未幾,被告欲轉身逃跑,並大叫:「死黑警喺廁所拉人啊!」現場隨即起哄,其中有人和應「死黑警放人啊!」又謂「你哋班黑警想點啊!」劉要求增援,並多番警告何不要再逃走及掙扎。惟被告未有聽從,身體左右擺動,更一度用左手撥開劉的手臂,又在劉雙手按住其雙肩時,出手推撞。
警長 58604 徐啟迪、警員 18258 鄭相平及警員 24262 李廸燊聞聲趕至,其中徐見警告無效,於是出動胡椒噴劑,最終合力制服被告,並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作拘捕。在查問下,被告表示「諗住入嚟偷影你哋」,並透露將記者證存放在背囊內。劉其後從其個人物品中搜出《娛賓》記者證,但未有發現記協記者證或其他可疑物品。
劉供稱,由於被告在被捕時,連番以前額撞地及牆,於是為她鎖上手銬,以防止她自殘或傷害他人。惟劉仍然未能阻止被告在救護車上,甚至在醫院內利用手銬自殘,致血流披面。
女警承認無檢查相機 或誤會被告偷拍
辯方大律師姚本成質疑,既然劉曦晨思疑被告在廁所內偷拍,何以沒有檢視其相機。劉承認沒有調查相機,因相關工作由其他同僚負責。辯方追問,換言之劉至今仍不知道被告有否偷拍,亦不知她在偷拍甚麼。劉點頭同意。
辯方隨即展示被告當時拍下的照片,指相中只拍下了劉為女子上索帶的情境,實際上並非對住廁格。劉認同,該照片根本看不到廁格,但強調當時被告的相機對準廁格。辯方指出,被告的照片證明兩個可能性,一是她說謊,二是她誤會了被告偷拍,劉表示同意。
兩被捕女子目擊經過 警未錄口供
辯方進一步質疑,劉與另外 3 警從沒有檢查相機,是因為他們深知被告沒有偷拍,亦自知在無中生有,故沒有檢查。劉承認現場沒有人檢查相機,但否認其他指控。辯方又指,在場兩名被捕女子目睹案發經過,質疑警方為何沒有為她們錄取口供;劉稱,不清楚其他同事有否跟進。
針對被告的記者身份,辯方指出,被告當時身穿一件螢光黃色、背後印有「PRESS 記者」的反光衣,並將記者證掛在胸口,故劉清楚知道其記者身份。但劉表示,不能肯定其記者證有否掛在胸前,因為當時沒有留意。
辯方直斥劉說謊,實情是當時劉見被告拍攝,於是喝止她,但被告認為記者有權拍攝。雙方遂就記者是否權利一事爭執,其後被告欲離開,惟劉上前阻止,被告故出手輕輕推了劉一下,沒有與另外 3 警有身體接觸,但仍遭狂噴胡椒噴劑,「用完一支再攞多支,噴到佢休克為止」。劉事後花了長達 7 分鐘,用水為被告沖洗。
改用「拒捕」提告
辯方續指,被告自殘的說法僅是劉虛構出來,以合理化自己的所作所為。辯方認為,劉一早知道相關觸碰並不構成「拒捕」,故沒有與任何人提及被告拒捕,亦沒有在最初的階段以此罪拘捕她。
對於上述說法,劉稱自己未曾與被告口角,她亦是其後始知其記者身份。她強調,當時警長只噴了一下胡椒噴劑,又否認虛構被告自殘一事。對於為何要用 7 分鐘沖洗,她認為是沖洗的時間因人而異。她解釋起初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是因為當時以為對方偷拍。
辯方質疑警曾斥「死記者」及「曱甴」
審訊下午繼續,辯方向劉曦晨直指:「你一開始就搞錯哂啦 Madam!因為你誤會(被告偷拍)!你錯判!搞到咁大件事出嚟!」更質疑 4 警知悉被告是記者後,怒斥「死記者」及「曱甴」,繼而不由分說地噴灑胡椒噴劑。劉通通否認。
辯方問及,劉在警察學堂訓練時,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迎面噴灑胡椒噴劑。劉指,需視乎當時的情況及對方武力程度而定。辯方質疑,當時被告只是輕力撥開她,但仍被「兜頭噴」。劉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可以用(胡椒噴劑)囉」,辯方聞言追問「學堂教你㗎?」劉稱,只要警方解釋到為何動用胡椒噴劑便可。
另一女警:沒留意反光衣有「記者」兩字
另一女警 2048 李筠宜作供表示,看到被告與劉糾纏後,相信她一人可以處理,加上有同僚正在趕來增援,故帶領兩名女疑犯離開廁所,交至其他同僚看管。約數分鐘後,李再次踏入廁所,一陣胡椒噴劑的氣味隨即撲鼻而來,看見被告已被制服,劉正用清水為她沖洗。
李又直言,沒有留意被告身穿的反光衣上印有「記者」兩字,亦沒有目睹李與劉的糾纏過程。被問到其書面供詞上寫有「當時公廁內充斥胡椒噴劑的氣味」,是否代表有人噴灑大量胡椒噴劑,李不同意,謂或因風扇吹散所致。李又指,當時曾問是哪個同僚所為、噴灑劑量,但承認從未在記事冊或口供上提及此細節。
警長 58604 徐啟迪則指,因被告不斷掙扎,又不理口頭警告,故向她噴了兩下胡椒噴劑,每下維持約一秒。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KCCC 28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