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選 47 人案」獲保釋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以及現正還押監房的尹兆堅被指於 2020 年 10 月立法會的委員會主席選舉中引起擾亂,被控「藐視罪」。案件今(1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終審法院就另一宗「藐視罪」的上訴判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4 日提訊。黃碧雲獲准以現金 1000 元及不得離港等條件保釋,尹兆堅則因初選案繼續還押。

辯方大律師指,終審法院有一宗「藐視罪」上訴案將於今年 8 月 31 日開審,申請押後案件以待該案的判決及判詞。控方未有反對保釋,而保釋條件包括現金 1000 元、不得離港、居住報稱地址,以及更改住址前須在不少於 24 小時通知警署。

黃碧雲被指搶咪講野 尹兆堅涉投 2 張選票

控罪內容涉及 2020 年 10 月立法會兩個委員會主席選舉,黃碧雲被指在 10 月 15 日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曾與許智峯一同「搶咪講野」,導致程序緩慢,黃碧雲當日更透過離場表示不滿。而在 10 月 16 日的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黃碧雲則被指控將一張顏色相同,但內容不同的選票傳給尹兆堅,最後尹兆堅將 2 張選票皆放入投票箱,當日的會議因此拖延了約 5 分鐘。

辯方所指的終審法院案件為「長毛」梁國雄就 2016 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被控違反「藐視罪」。當時原審裁判官指該罪不能用以控告議員,裁定梁國雄毋須受審。惟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及後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至裁判法院繼續審訊。長毛亦就此提出上訴,該案將於今年 8 月 31 日在終審法院開審。

被告依次為尹兆堅(51歲,區議員及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62歲,前立法會議員),兩人被指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17(c)條的藐視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 1 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黃碧雲另被控一項藐視罪,控罪指她於2020 年10 月 15 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 1 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內,連同許智峯,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致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編號:ESCC 0757/2021、ESCC 075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