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前年 10 月 5日 實施《禁蒙面法》,多區爆發示威反對立法,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上週三(7日)刑滿出獄的社運人士古思堯,各被控於當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古思堯則不認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鄧少雄今(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古罪名成立。古思堯在庭上表示,將面臨第 11 次入獄,「今次亦都唔係最後一次,可能會有第 12、13 次,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

黃之鋒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則稱,黃之鋒當日戴上口罩參與遊行屬公民抗爭,而非刻意隱藏身分以逃避罪責,並強調當日遊行和平、不暴力。裁判官聽罷兩名被告求情,將案件押後至今午 4 時判刑。

官:與周庭包圍警總一案程度不同

黃之鋒今身穿白色恤衫,精神不俗,步出羈留室時亦有向公眾席揮手。他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控方播放的錄影片段中顯示,在黃色大直幡旁的黃之鋒身穿黑色 T 恤、戴著黑色口罩,黃接受一名外國記者採訪及與該記者自拍,及後另接受《香港 01》記者採訪。

控方呈上周庭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包圍警總一案作案例,供裁判官考慮判刑,惟裁判官認為該案與本案程度上有相當大分別,稱本案涉數百至一千人,阻塞了交通約 3 小時,除高叫口號外無任何暴力事件,並沒有出現擲樽、衝擊標誌性建築,如警察總部的情況。

辯方:為公民抗命而非隱藏身分

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黃當日接受外藉記者訪問之始時並沒有佩戴口罩,惟二人交談期間,黃方才戴上口罩。辯方律師稱,黃戴口罩與《蒙面法》要旨不同,當時有記者將他認出,可見他只是示威及公民抗命,而非刻意隱藏身分以逃避罪責。辯方亦解釋,公民抗命是指被告相信該法例不公義,而就該法例抗爭,並預期接受處罰及採取和平不暴力的手法。

辯方律師續指,涉案遊行是反對《蒙面法》,為非常和平的遊行,沒有涉及暴力;反觀 6 月 12 日包圍警總一案歷時 15 小時,有市民向警總投擲雞蛋、以噴漆毀壞閉路電視,導致警方無法回應 61 宗報警求助,故希望裁判官考慮判處罰款或緩刑。但裁判官則指,本案涉及大型群眾活動,基於人數眾多,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或即時監禁。

古被裁罪名成立 「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

裁判官裁決時指,古沒有律師代表,他簽署的同意事實中列明古在 2019 年 10 月 5 日下午參與由銅鑼灣出發的公眾遊行,該遊行未有提交舉行遊行意向通知書,屬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古於 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被捕,他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承認參與遊行。

裁判官續稱,控方證人總督察郭進傑證供與錄影片段吻合;而錄影片段中清楚顯示,古當日身穿橙紅色短袖上衣、米色長褲,沒有佩戴口罩,於遊行隊伍前方與他人手扶「我願榮光歸香港」的黃色大直幡。裁判官指,所有控罪元素已舉證成立,故裁定古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名成立。

患有直腸癌四期的社運人士、74 歲的古思堯求情時直言,「今次第 11 次坐監亦都唔會係最後一次,可能會有第 12 、13 次 ,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他強調「法庭無須同情我、無須可憐我,無須對我仁慈」,亦會配合法院、懲教處的安排及瑪嘉烈醫院對其癌症治療,準備第三次手術。

庭外直斥中國政府    指坐監係生活一部分

古思堯今早一如既往帶著紅花,以慶祝即將再次入獄,他在庭外直斥「中國政府口口聲聲話依法治國,實情有憲法冇政法,有法律冇法治  」,又強調「坐監會係我生活嘅一部分,只有抗爭先至係唯一出路」。

兩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4歲,退休),控罪指二人於 2019 年 10 月 5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黃之鋒去年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罪,在年末被判處監禁 13.5 個月。而古思堯則於年初被裁定「侮辱國旗」罪成,判囚 4 個月,上週三(7 日)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ESCC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