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生有罪.2】趕盡殺絕? 律政司狂覆核刑期 8 未成年被告遭加刑
19 個涉反修例案件的被告在審訊後,遭律政司覆核刑期。
最終全數遭加刑。
其中 8 人案發時尚未成年,6 人更不足 16 歲。
15歲男童
原判感化令18個月
改判入勞教中心
15歲男童
原判感化令12個月
改判入更生中心
15歲男童
原判感化令3年
改判入教導所
14歲女童
原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
改判感化令12個月、留案底
14歲男童
原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
改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留案底
15歲女童
原判感化令12個月
改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點解要係咁咬住唔放呀!我要見個仔!」
一宗刑期覆核後,少年母親在法庭外,向律政司律師斥道。她的 16 歲兒子,原本獲判感化,但因為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他被法庭改判教導所,被迫與家人分離。
這樣的例子不是孤例。去年特首林鄭月娥自稱「心痛年輕人」,甚至稱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亦關心學生、「心好軟」,律政司的實際舉動卻明顯相反,多次不服法院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其中 8 名被覆核刑期的被告尚未成年,律政司對此強調:「年紀相比公眾利益顯得微不足道」。「不會因年紀輕而格外開恩」、「合適判刑應為短期即時監禁」、「行為是社會大眾憎惡的罪行」…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時,往往這樣說。
2020 刑期覆核案大增
過往數年,律政司少有向上訴庭提刑期覆核,每年覆核案件宗數均是個位數字,但情況到了 2020 年即有所轉變。律政司全年就 17 宗案件提出刑期覆核,數字比過去三年加起來還要多。
每年覆核刑期案件數字
與反修例有關案件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至今
註: 資料綜合自律政司回覆及傳媒報道;部分2020 及21 年的審訊未結束,實際個案或更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明言,大部分刑期覆核申請與反修例案件有關。翻查案件判決書及傳媒報道,2020 年律政司覆核刑期完成的 17 宗案件中,14 宗與反修例有關;2021 年首兩宗覆核刑期案亦是反修例案,兩名被告分別被指破壞喜茶分店及何君堯議員辦事處。
被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申請的 19 名反修例案件被告,當中 8 人尚未成年,6 人案發時更未滿 16 歲。而目前所有涉及反修例案件的覆核申請,律政司全數勝訴,19 人全部都要加刑。
其中, 9 人由本來不須拘留,被改判監禁式刑罰,當中包括 2 人入更生中心、1 人入勞教中心、1 人入教導所,以及 5 人改判入獄。落差最大的是被指煽動包圍新屋嶺的地盤工,他由被判社會服務令 160 小時,經律政司覆核刑期後,被改判入獄 13 個月。
另有 5 人原本已被判囚,刑期在覆核後遭加長。
遭覆核加刑的被告不少年紀甚輕,被改判監禁式刑罰的 9 人中, 4 人案發時未滿 18 歲。另有 2 名案發時僅 14 歲的少年犯由不留案底,變成要留案底;1 名案發時 15 歲少女由感化令改判社會服務令。
另有兩名分別 17 歲及 19 歲的男生正在還押,待索取相關報告後判刑。兩人原本均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在 3 月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出錯,延至 4 月中再判刑,即是未有判刑,兩人已經要還押一個月。
律政司刑期覆核全勝 9 人改判監禁式刑罰
案發時未夠18歲
由不須拘留,改判監禁式刑罰*
加長判囚刑期
由不留案底,改判留案底
改判社服令
還押中,尚未有判刑
*包括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入獄
註:資料綜合自傳媒報道
註:資料綜合自傳媒報道
兒子遭加刑如「人球」 父:政權消滅小朋友
兒子由判感化變為判入勞教中心的李氏夫婦(化名),切身感受律政司覆核刑期對年輕人的打擊。
一場法庭審訊過後,控辯雙方有權在 21 日內提出上訴申請,李氏夫婦在限期前最後一日,即第 21 日,才收到律政司對兒子案件的刑期覆核申請。
「一聽到係好沉重,你咁樣追擊一個小朋友係何苦呢?雖然佢係做錯,但已經受到刑罰啦」,李媽媽解釋,兒子在原審被判感化令,但當中其實包括 9 個月的兒童院住宿訓練,「其實已經係冇得返屋企,你哋再咁追擊佢,係受到一重打擊之後再一重,係好難受」。
撇開加刑不論,再次面對法庭程序本已磨人。李爸爸說,兒子案件歷時近年,認罪後一度還柙壁屋懲教所候判,以為在兒童感化院可以安定下來,怎料又有覆核刑期,本來已開始適應院舍生活的兒子,一知道刑罰有機會加重,精神狀態極差,「佢直情冇哂心機,坐埋一邊發吽哣,有院舍職員見到佢直情係會自言自語。」
及至上訴庭接納申請,兒子又要需要轉往壁屋候判,與感化院環境落差極大,也要再次剃頭,李爸爸形容,「好似個波咁,你唔會知道阿仔呢個波會俾佢哋踢去邊」。李媽媽記得,在壁屋探望時,兒子第一次在他們面前哭,「從來都無見過佢咁,好心痛」。
2020.5.8
判決罪成,還押壁屋候判
18天
5.26
判刑,感化院服刑
100天
6.17
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
並獲批、排期候審
並獲批、排期候審
9.3
上訴庭裁決律政司
上訴得直、再還押壁屋
上訴得直、再還押壁屋
14天
9.17
上訴庭再判刑、勞教中心服刑
兒子最終被上訴庭判入注重紀律的勞教中心,羈押期最長 6 個月,獲釋後亦須接受一年監管,而他在判刑前還押逾一個月的時間,將不獲扣減。在兒子判入勞教中心後,一家三口只有兩星期一次的半小時相聚,即使隔著口罩,父母也觀察到兒子臉頰明顯消瘦。
李生李太兒子的案件及後成為裁判官引用的案例,以強調阻嚇的重要性,其後律政司亦對更多案件、更多青少年提刑期覆核。
李爸爸覺得,往後法院對青少年亦不會「鬆手」,「而家香港呢個情況,唔係放棄,係消滅呢班小朋友,係斬草除根」,李媽媽接下去說,「消滅呢班人,俾其他人睇到 — 做咩都撼動唔到呢個政權」。
為何屢覆核?鄭若驊:法官都會錯
為何律政司不停提出覆核?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曾解釋稱「法官都會錯」,「如果不是有咁多宗判錯,我們不用做(量刑覆核)」。而在她眼中,大多數判刑其後被推翻,正反映律政司覆核正確。鄭若驊又指,在普通法中,上級法院的裁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具約束力,「下面的法官全部應該看到這個原則而要跟隨,如果不跟,我們唯有從頭再來一次。」
至今年年初,患亞氏保加症少年掟汽油彈的案件遭律政司上訴,後改判入教導所,引起爭議。律政司再發稿重申,所有上訴或覆核決定均是經仔細研究後按相關法例提出,再由法庭依法作出裁決,不點名批評傳媒報導「帶有偏見」。鄭若驊上月發網誌則引用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 SWS案的判案書表示,基於「公眾利益」考慮,干犯嚴重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判刑時,被告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因為「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她強調,律政司在已裁決的申請中全數得直,強調檢控人員是「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就向《立場新聞》質疑律政司的說法,指過往即使有輕判案件,律政司亦不會隨便提出覆核,惟反修例案則是「係唔係都用呢張牌」,反問「下級法院會唔會今年特別多錯嘢?」他又分析,一方面是律政司希望向社會發出「這類被告必須重懲」的警號,另一方面上訴庭亦與律政司有一樣的看法,變相鼓勵律政司繼續做,「次次上到嚟都 buy,我(律政司)梗係繼續做」。
大律師:律政司趕盡殺絕
該大律師又不諱言,同意外界形容律政司對反修例案件被告「趕盡殺絕」,因他有時亦對律政司的舉動感不解,「見過有啲唔讀書、做黑社會(犯案),判得仲輕過啲普通中學生拎索帶,你又唔去搞(覆核)?」
他亦認為,警方與律政司的嚴苛不單在刑期覆核上,舉例指曾有學生出現在衝突現場,警方拘捕後沒有檢控,反而申請兒童保護令,將之帶上法庭,「話佢屋企唔識睇住佢又盛,你都唔係要告佢,做咩要咁樣呢?」學生及後被關押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期間不能正常上學。最後在無辜遭關押近一個月後,感化報告表明家人有能力照顧學生,換言之警方根本無必要施加保護令。
裁判官:若輕判律政司會上訴 對被告影響更大
上周一宗公眾地方妨擾案中,15 歲男學生承認堵路,裁判官陳慧敏明言,很大機會判被告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不忘強調,「我輕判佢,律政司上訴,對於被告影響更大,俾佢錯誤 expectation(期望)。再一次聆訊,對佢唔係有益係有害。」男生最終要還押至 4 月 20 日,待索取勞教中心及感化等報告後判刑。
接受《立場》訪問的大律師坦言,即使未必人人同意上訴庭的看法,惟上訴庭判詞對裁判法院有約束力,「下級法院都要跟呢個講法去做,幾同情個人背景都好,如果 case 嚴重,都冇得搞,焗住做」,他只可叫當事人作好心理準備,「有時都要講,認罪都好,都會要坐,就算你呢條罪未有(上訴庭)案例,判社會服務令先算,轉頭難保律政司唔會『隊』你上去。」
案件詳細資料
控罪
判刑
律政司覆核原因
15 歲男童
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感化令 18 個月
→
入勞教中心
干犯嚴重罪行,法庭不會因為年紀輕而格外開恩…
反而發出錯誤訊息,令潛在犯案者(尤其是年輕人)萌生投擲汽油彈的念頭
15 歲男童
患對立性反抗症
襲警
感化令 12 個月
→
入更生中心
襲警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本案屬條例中最嚴重案例之一。
15 歲男童
患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感化令 3 年
→
入教導所
案情「極其嚴重」
,若犯事者為成年人,判刑應介乎4至5年,現時被告
犯案時非極度年輕
,卻被判感化令。
非拘禁式刑罰不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
,原審裁判官忽略懲罰與阻嚇。
14 歲女童
患抑鬱症和創傷後壓力症
非法集結
兒童保護令 12 個月、不留案底
→
感化令12個月、留案底
兩人精神狀態相對穩定,如案情十分嚴重,則
不應就精神狀態及個人情況給予比重
。
判刑需要須具阻嚇性至為重要,而
合適的判刑應為短期即時監禁
,如即時監禁不適合,則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更生中心等。
14 歲男童
非法集結
兒童保護令 12 個月、不留案底
→
社會服務令 80 小時、留案底
兩人精神狀態相對穩定,如案情十分嚴重,則
不應就精神狀態及個人情況給予比重
。
判刑需要須具阻嚇性至為重要,而
合適的判刑應為短期即時監禁
,如即時監禁不適合,則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更生中心等。
15 歲女童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感化令 12 個月
→
社會服務令 120 小時
非拘留式刑罰並未能反映本案行為是社會大眾憎惡的罪行
,反而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年輕及「貪玩」是有效的求情因素。
不能忽視製造和測試汽油彈對人命及財產可能帶來損失。
註:為案發時年齡;資料綜合自案件判決書及傳媒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