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個涉反修例案件的被告在審訊後,遭律政司覆核刑期。
最終全數遭加刑。
其中 8 人案發時尚未成年,6 人更不足 16 歲。
15歲男童
原判感化令18個月
改判入勞教中心
15歲男童
原判感化令12個月
改判入更生中心
15歲男童
原判感化令3年
改判入教導所
14歲女童
原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
改判感化令12個月、留案底
14歲男童
原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
改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留案底
15歲女童
原判感化令12個月
改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點解要係咁咬住唔放呀!我要見個仔!」
一宗刑期覆核後,少年母親在法庭外,向律政司律師斥道。她的 16 歲兒子,原本獲判感化,但因為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他被法庭改判教導所,被迫與家人分離。
這樣的例子不是孤例。去年特首林鄭月娥自稱「心痛年輕人」,甚至稱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亦關心學生、「心好軟」,律政司的實際舉動卻明顯相反,多次不服法院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其中 8 名被覆核刑期的被告尚未成年,律政司對此強調:「年紀相比公眾利益顯得微不足道」。「不會因年紀輕而格外開恩」、「合適判刑應為短期即時監禁」、「行為是社會大眾憎惡的罪行」…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時,往往這樣說。
2020 刑期覆核案大增
過往數年,律政司少有向上訴庭提刑期覆核,每年覆核案件宗數均是個位數字,但情況到了 2020 年即有所轉變。律政司全年就 17 宗案件提出刑期覆核,數字比過去三年加起來還要多。
每年覆核刑期案件數字
與反修例有關案件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至今
註: 資料綜合自律政司回覆及傳媒報道;部分2020 及21 年的審訊未結束,實際個案或更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明言,大部分刑期覆核申請與反修例案件有關。翻查案件判決書及傳媒報道,2020 年律政司覆核刑期完成的 17 宗案件中,14 宗與反修例有關;2021 年首兩宗覆核刑期案亦是反修例案,兩名被告分別被指破壞喜茶分店及何君堯議員辦事處。
被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申請的 19 名反修例案件被告,當中 8 人尚未成年,6 人案發時更未滿 16 歲。而目前所有涉及反修例案件的覆核申請,律政司全數勝訴,19 人全部都要加刑。
其中, 9 人由本來不須拘留,被改判監禁式刑罰,當中包括 2 人入更生中心、1 人入勞教中心、1 人入教導所,以及 5 人改判入獄。落差最大的是被指煽動包圍新屋嶺的地盤工,他由被判社會服務令 160 小時,經律政司覆核刑期後,被改判入獄 13 個月。
另有 5 人原本已被判囚,刑期在覆核後遭加長。
遭覆核加刑的被告不少年紀甚輕,被改判監禁式刑罰的 9 人中, 4 人案發時未滿 18 歲。另有 2 名案發時僅 14 歲的少年犯由不留案底,變成要留案底;1 名案發時 15 歲少女由感化令改判社會服務令。
另有兩名分別 17 歲及 19 歲的男生正在還押,待索取相關報告後判刑。兩人原本均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在 3 月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出錯,延至 4 月中再判刑,即是未有判刑,兩人已經要還押一個月。
律政司刑期覆核全勝 9 人改判監禁式刑罰
案發時未夠18歲
由不須拘留,改判監禁式刑罰*
加長判囚刑期
由不留案底,改判留案底
改判社服令
還押中,尚未有判刑
*包括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入獄
註:資料綜合自傳媒報道
兒子遭加刑如「人球」 父:政權消滅小朋友
兒子由判感化變為判入勞教中心的李氏夫婦(化名),切身感受律政司覆核刑期對年輕人的打擊。
一場法庭審訊過後,控辯雙方有權在 21 日內提出上訴申請,李氏夫婦在限期前最後一日,即第 21 日,才收到律政司對兒子案件的刑期覆核申請。
「一聽到係好沉重,你咁樣追擊一個小朋友係何苦呢?雖然佢係做錯,但已經受到刑罰啦」,李媽媽解釋,兒子在原審被判感化令,但當中其實包括 9 個月的兒童院住宿訓練,「其實已經係冇得返屋企,你哋再咁追擊佢,係受到一重打擊之後再一重,係好難受」。
撇開加刑不論,再次面對法庭程序本已磨人。李爸爸說,兒子案件歷時近年,認罪後一度還柙壁屋懲教所候判,以為在兒童感化院可以安定下來,怎料又有覆核刑期,本來已開始適應院舍生活的兒子,一知道刑罰有機會加重,精神狀態極差,「佢直情冇哂心機,坐埋一邊發吽哣,有院舍職員見到佢直情係會自言自語。」
及至上訴庭接納申請,兒子又要需要轉往壁屋候判,與感化院環境落差極大,也要再次剃頭,李爸爸形容,「好似個波咁,你唔會知道阿仔呢個波會俾佢哋踢去邊」。李媽媽記得,在壁屋探望時,兒子第一次在他們面前哭,「從來都無見過佢咁,好心痛」。
2020.5.8
判決罪成,還押壁屋候判
18
5.26
判刑,感化院服刑
100
6.17
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
並獲批、排期候審

9.3
上訴庭裁決律政司
上訴得直、再還押壁屋
14
9.17
上訴庭再判刑、勞教中心服刑
兒子最終被上訴庭判入注重紀律的勞教中心,羈押期最長 6 個月,獲釋後亦須接受一年監管,而他在判刑前還押逾一個月的時間,將不獲扣減。在兒子判入勞教中心後,一家三口只有兩星期一次的半小時相聚,即使隔著口罩,父母也觀察到兒子臉頰明顯消瘦。
李生李太兒子的案件及後成為裁判官引用的案例,以強調阻嚇的重要性,其後律政司亦對更多案件、更多青少年提刑期覆核。
李爸爸覺得,往後法院對青少年亦不會「鬆手」,「而家香港呢個情況,唔係放棄,係消滅呢班小朋友,係斬草除根」,李媽媽接下去說,「消滅呢班人,俾其他人睇到 — 做咩都撼動唔到呢個政權」。
兒子因律政司刑期覆核要加刑,要與父母分開,李氏夫婦感慨,政權及法院似是要消滅年輕人,「俾其他人睇到 — 做咩都撼動唔到呢個政權」。(Oiyan Chan 攝)
為何屢覆核?鄭若驊:法官都會錯
為何律政司不停提出覆核?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曾解釋稱「法官都會錯」,「如果不是有咁多宗判錯,我們不用做(量刑覆核)」。而在她眼中,大多數判刑其後被推翻,正反映律政司覆核正確。鄭若驊又指,在普通法中,上級法院的裁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具約束力,「下面的法官全部應該看到這個原則而要跟隨,如果不跟,我們唯有從頭再來一次。」
至今年年初,患亞氏保加症少年掟汽油彈的案件遭律政司上訴,後改判入教導所,引起爭議。律政司再發稿重申,所有上訴或覆核決定均是經仔細研究後按相關法例提出,再由法庭依法作出裁決,不點名批評傳媒報導「帶有偏見」。鄭若驊上月發網誌則引用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 SWS案的判案書表示,基於「公眾利益」考慮,干犯嚴重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判刑時,被告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因為「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她強調,律政司在已裁決的申請中全數得直,強調檢控人員是「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曾解釋,不停提出覆核的原因是「法官都會錯」,「如果不是有咁多宗判錯,我們不用做(量刑覆核)」。(資料相片)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就向《立場新聞》質疑律政司的說法,指過往即使有輕判案件,律政司亦不會隨便提出覆核,惟反修例案則是「係唔係都用呢張牌」,反問「下級法院會唔會今年特別多錯嘢?」他又分析,一方面是律政司希望向社會發出「這類被告必須重懲」的警號,另一方面上訴庭亦與律政司有一樣的看法,變相鼓勵律政司繼續做,「次次上到嚟都 buy,我(律政司)梗係繼續做」。
大律師:律政司趕盡殺絕
該大律師又不諱言,同意外界形容律政司對反修例案件被告「趕盡殺絕」,因他有時亦對律政司的舉動感不解,「見過有啲唔讀書、做黑社會(犯案),判得仲輕過啲普通中學生拎索帶,你又唔去搞(覆核)?」
他亦認為,警方與律政司的嚴苛不單在刑期覆核上,舉例指曾有學生出現在衝突現場,警方拘捕後沒有檢控,反而申請兒童保護令,將之帶上法庭,「話佢屋企唔識睇住佢又盛,你都唔係要告佢,做咩要咁樣呢?」學生及後被關押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期間不能正常上學。最後在無辜遭關押近一個月後,感化報告表明家人有能力照顧學生,換言之警方根本無必要施加保護令。
有大律師同意,外界形容律政司對反修例案件被告「趕盡殺絕」,坦言即使法庭沒有判處監禁式刑罰,「轉頭難保律政司唔會『隊』你上去」。(Oiyan Chan 攝)
裁判官:若輕判律政司會上訴 對被告影響更大
上周一宗公眾地方妨擾案中,15 歲男學生承認堵路,裁判官陳慧敏明言,很大機會判被告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不忘強調,「我輕判佢,律政司上訴,對於被告影響更大,俾佢錯誤 expectation(期望)。再一次聆訊,對佢唔係有益係有害。」男生最終要還押至 4 月 20 日,待索取勞教中心及感化等報告後判刑。
接受《立場》訪問的大律師坦言,即使未必人人同意上訴庭的看法,惟上訴庭判詞對裁判法院有約束力,「下級法院都要跟呢個講法去做,幾同情個人背景都好,如果 case 嚴重,都冇得搞,焗住做」,他只可叫當事人作好心理準備,「有時都要講,認罪都好,都會要坐,就算你呢條罪未有(上訴庭)案例,判社會服務令先算,轉頭難保律政司唔會『隊』你上去。」
案件詳細資料
控罪
判刑
律政司覆核原因
15 歲男童
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感化令 18 個月
入勞教中心
干犯嚴重罪行,法庭不會因為年紀輕而格外開恩…
反而發出錯誤訊息,令潛在犯案者(尤其是年輕人)萌生投擲汽油彈的念頭
15 歲男童
患對立性反抗症
襲警
感化令 12 個月
入更生中心
襲警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本案屬條例中最嚴重案例之一。
15 歲男童
患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感化令 3 年
入教導所
案情「極其嚴重」
,若犯事者為成年人,判刑應介乎4至5年,現時被告
犯案時非極度年輕
,卻被判感化令。
非拘禁式刑罰不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
,原審裁判官忽略懲罰與阻嚇。
14 歲女童
患抑鬱症和創傷後壓力症
非法集結
兒童保護令 12 個月、不留案底
感化令12個月、留案底
兩人精神狀態相對穩定,如案情十分嚴重,則
不應就精神狀態及個人情況給予比重
判刑需要須具阻嚇性至為重要,而
合適的判刑應為短期即時監禁
,如即時監禁不適合,則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更生中心等。
14 歲男童
非法集結
兒童保護令 12 個月、不留案底
社會服務令 80 小時、留案底
兩人精神狀態相對穩定,如案情十分嚴重,則
不應就精神狀態及個人情況給予比重
判刑需要須具阻嚇性至為重要,而
合適的判刑應為短期即時監禁
,如即時監禁不適合,則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更生中心等。
15 歲女童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感化令 12 個月
社會服務令 120 小時
非拘留式刑罰並未能反映本案行為是社會大眾憎惡的罪行
,反而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年輕及「貪玩」是有效的求情因素。
不能忽視製造和測試汽油彈對人命及財產可能帶來損失。
註:為案發時年齡;資料綜合自案件判決書及傳媒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