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林妙茵Miu】

中央大改香港選舉制度,特區政府的本地修例出爐,詳情很多,有待消化,看了記者會,初步留意到以下幾點。

1.白票有罪?

個人投白票、不投票不犯法;但在選舉期間(提名期至選舉日)「藉公開活動」叫人投白票、不投票就可能犯法,最重判監三年。至於何謂公開活動,定義不清楚。剛才有記者問:在 Facebook 出帖文,說自己投了白票,叫大家跟隨,算不算犯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答時說,「分發材料」都算公開活動,而「電子分發」資料,都是分發。出一個「地球 po」與「朋友 po」有沒有分別?在 WhatsApp 向幾十/幾百人的群組講又可以嗎?劃線在哪?

她又舉例,「公眾看到的行徑」例如在自己窗外懸掛宣傳品、或者用動作、姿勢、手勢、衣服、徽章等宣傳都不可⋯如此解讀,勢必產生無數難以界定的情況:如果屋企在選舉日掛白色窗簾、會否有人解讀成宣揚白票?Profile pic 轉全白呢?穿白色衫呢?揸白色車呢?穿白襪呢?或者 post「大家千祈唔好投白票呀,投白票是不對的喔」呢?要知道今時今日,舉五一手勢也是「罪」時,必須清楚解釋「煽惑」的定義。不然,日後可能要等學者上庭做專家證人時,才知道定義是甚麼。

又或者,是否正是想不清不楚?它表面上雖未有將投白票刑事化,但實際上將「表達投白票意欲」或「表達不投票意欲」刑事化,或至少「紅線化」,將部分市民對大幅修改選舉制度的不滿「消音化」。政制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說,修例是為免有人破壞選舉,或令選舉「公信力下降」。可能他覺得,只要不准人周圍講「個選舉改到咁,咪鬼投啦」,就等於捍衛了公信力。

2.資審會組成修訂

資審會設主席一人,成員二至四人,都由特首委任。之前有說成員是司局長,修例的寫法是基本法48條(五) 內的主要官員,換言之,警務處長、海關關長、入境處長等等都有機會被委任。要留意,警務處長本身已是國安委成員。資審會的決定是基於國安委判斷、而國安委判斷會依據警務處國安處調查,如果警務處處長也坐進資審會,可謂是警方「全流程」參與候選人政治審查。

特首林鄭月娥記者會上預告會提出修訂,加入社會人士做資委,但沒有講明是甚麼類型。她之前解釋,不能委任退休法官,原因是「他們不是系統內」,以及國安資料要保密。現在加入「社會人士」都不是「系統內」、那資料又不用保密了嗎?林鄭說可以考慮「國安委寫意見俾資審會時唔好俾過份多嘅資料」。我搞不清楚即是怎樣了⋯即是國安委向資審會交意見書時,係話「嗱,呢個人唔得嘅,不過詳細原因唔講得」?但資審會才是「最後話事單位」,這樣會否有點不合邏輯?

3.利益衝突

講了好多次的利益衝突問題始終沒有解決。林鄭說,她自己會表一個態「立此為照」,就是如果現任特首要角逐連任,則在國安委審定特首候選人的過程中避席,會公私分明。先不說這樣無助解決資審會成員「延後利益」的疑慮,就當特首此舉已能有效避免利益衝突,至少,是不是寫進條文?反正都五百多頁,多一句不多。為何只靠她一人「牙齒當金使」?特首之前也作過不少公開承諾,例如這個立此了、存照了,就否就當真?

4.選委會界別分組

除了「基層 60 席」由香港、九龍、新界社團聯會包辦之外,想知專業界別情況,法律界是很有代表性的例子。

大家記得法律界以前怎樣選選委的嗎?是以個人票(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會員、政府律政人員、立法會法律顧問等)選出 30 席。過往均被視為泛民票倉,以上屆為例,就由「PanDem9」「ProDem21」兩張名單包攬。人大改附件時,將 30 席中,撥了 6 席予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9 席撥歸「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提名,以為餘下 15 席有得爭?是日揭盅:「合資格團體選民」有 30 個之多,大律師公會,佔一票。別誤會是「一張選委票」,是選出 15 個選委的其中一個團體!其他是甚麼?看看附圖便一目了然⋯

5.選區劃界

全港十個大區,基本上是在 18 區區議會基礎上組合,但有三區要拆開:沙田、元朗、黃大仙。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中,這三區當中的兩區,正是全港反對派贏得議席比例最高的頭兩位(黃大仙 100% 沙田 95.2%) 這是否政治學中的所謂「Gerrymander」,即是透過選區劃界影響結果?官方答案,當然是「純粹人口基數考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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