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日,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物古思堯涉在港島參與反禁蒙面法遊行,被控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另涉違反《禁蒙面法》,他早前承認兩罪;古思堯則否認控罪,昨(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 4 個月及 5 個月。據悉,被判囚 4 個月的黃之鋒,已就刑期提出上訴。

裁判官鄧少雄昨判刑時表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並無量刑指引,主要參考 2019 年 6 月 21 日前眾志成員周庭包圍警總一案,該案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惟裁判官認為,該案程度遠比本案龐大及嚴重。

裁判官續指,黃之鋒於本案屬標誌性人物,而古思堯當日手扶直幡,事後亦將直幡折起收好,屬帶領性人物,故採取 6 個月為量刑起點。裁判官稱,黃之鋒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因素,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處他監禁 4 個月,而就違反《禁蒙面法》判處監禁 10 日,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並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即黃之鋒在正服刑的 13.5 個月刑期外,另須監禁 4 個月。

黃之鋒去年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罪,已被判處監禁 13.5 個月,現正服刑。而古思堯則於年初被裁定侮辱國旗罪成,判囚 4 個月,上周三(7 日)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ESCC 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