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葵涌紀律部隊宿舍的休班警前年 11 月中旬,在寓所附近截查一對年輕學生,聲稱在他們身上搜出載有腐蝕性液體的玻璃樽及對講機,分別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等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士翔今(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認為,兩名截停被告的警員,無論在看守位置、截查情況,抑或截停位置上,供詞都有多處矛盾,故難以依賴警員的證供將被告定罪。男被告散庭後為早前捲入「 47 人案」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送上一瓶綠茶慰勞,伴隨著一句「辛苦哂!」,彷彿更勝千言萬語。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吳太盛聲稱利用私人時間下樓巡邏時,遇上另一同僚林金池,故兩人一同前往宿舍近閘口的垃圾房附近觀察,其後發現次被告疑似在偷拍。惟林卻指兩人是在花槽近煙灰缸的位置監督閘外情況,其後又改口指自己當時低頭看手機,故不知道吳站在甚麼位置。裁判官指出,兩警發現有偷拍情況後,竟然沒有針對此事作出調查,且兩警所稱的位置相距甚遠,從林的位置來看,根本不可能看到閘外發生甚麼事,故不會接納他改口供的辯解。

裁判官續指,吳供稱在馬路中心截停首被告,而林則追截正在逃跑的次被告,林卻稱他們同時在馬路中心截停兩被告;吳自言只負責處理首被告,惟林指吳亦有份參與次被告的守查工作。對於上述分歧,裁判官認為,兩警無論在看守位置、截查情況,抑或是截停位置上,均出現矛盾。

官質疑警從未記下被告疑似招認內容

至於被告的招認,另一名警員聲稱曾問首被告涉案背囊是否屬於他,首被告隨即承認。裁判官表示,撇除警員在沒有警誡下作出查問的不妥之處外,他亦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上記下該對答,「既然有招認,無理由無記錄」,證供存在疑點,故單靠其證供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

裁判官最後稱,由於未能依賴 3 警的證供,故無法證明腐蝕性液體及對講機,是從兩被告身上搜出,終裁定罪名不成立。庭上隨即傳來一陣鼓掌聲,兩被告難掩喜悅之情,紛紛與親友相擁,更有人喜極而泣。首被告在庭外為其代表大律師劉偉聰送上一瓶綠茶,並謂:「多謝哂!辛苦哂!」劉大狀笑著接受,並叮囑他日後多加小心。

警審訊時屢認犯錯

兩名被告為冼振傑( 17 歲,中五生)及湯嘉欣( 20 歲,大學一年級生)。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腐蝕性液體,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懷疑漂白錠。冼亦疑被搜出一部對講機,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審訊時,吳承認庭上證供與供詞不符,並謂「唔好意思,可能我表達得唔好」,又表示「我承認係我嘅錯誤,供詞寫得太籠統」。吳又承認用了「愚蠢方法」,在被告身上搜出可疑紅酒樽後,為證實該酒樽是否汽油彈,曾把樽內液體倒在地上,並點起香煙測試。

案件編號:WKCC 430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