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藏卡片刀 19 歲男生即日獲判無罪 官:警不記得案發細節、無準確觀察
19 歲男學生去年 5 月在將軍澳彩明商場遭警員截查,搜出一張卡片刀,今(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受審,即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鍾明新表示,警員李梓陽在辯方盤問下,多番表示不記得,可見他不清楚案發細節,亦無準確觀察被告。她續指涉案物品用途廣泛,當日亦無特別事情發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惟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批訟費。男生庭外表示獲判無罪後,終能放下心頭大石。
辯方今日下午完成結案陳詞後,裁判官鍾明新隨即裁決,指拘捕警員李梓陽作供時,並不清楚案發細節,對於辯方的盤問,包括被告是否戴耳機、口罩及背著背囊,甚至警員本人為何到現場巡邏,李一概表示不記得。裁判官指李對事件沒有良好紀錄,亦無清楚、準確觀察被告。對於他指被告遇警截查後欲轉身、手按褲袋,法庭不接納上述情節。
官指兩警供詞不理想
至於警員張展宏遭辯方問及相片及搜屋同意書的去向,張表示「唔記得」、「答唔到你」。控方就上述議題覆問張,他表示:「隔咗太耐,好難答到你」,一度惹控方斥:「警員,你宜家作緊口供㗎,大佬!」裁判官明言其證供不理想,但對本案關鍵事項沒有幫助,故不依賴其供詞。
官:不排除被告自辯屬實
被告自辯稱卡片刀用作露營時𠝹繩,但後稱最後一次使用,是案發前幾個月在樓下與朋友相聚時,用卡片刀切蘋果。裁判官未能肯定被告完全說出真相,庭上供詞亦與遭警員截查時的回答出現矛盾。不過,裁判官不排除被告在警員查問下感緊張,未有全盤解釋,故不能排除其說法屬實。
裁判官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加上涉案卡片刀體積細小、明顯用途廣泛,警員亦供稱當日沒有特別事情發生,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惟裁判官考慮被告自招嫌疑,拒絕批出訟費。
被告梁竣傑(19 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2 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 266 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卡片型摺刀。
被告自辯時稱,他從中一參加童軍,至中六應考文憑試才暫停,平日亦會行山及露營。他表示童軍有一本「綠簿仔」,未見過童軍證。他幾年前在西九龍中心一間格仔舖,購入涉案卡片刀,方便露營時使用。案發當日早上,他到友人家陪同溫習,下午約 4 時回家,期間遭警員截查。
案件編號:KTCC21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