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歲女童遭虐待致死案,7人陪審團昨日 (13 日) 一致裁定生父謀殺罪成、以 6 比 1 大比數裁定繼母謀殺罪成、女童繼外婆 2 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生父繼母開審前另承認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辯方今日就殘暴對待兒童罪求情指,生父繼母是出於管教子女而過度體罰,強調並非虐待成性或存心折磨子女,並指兩童亦非一開始就被虐,與兩被告曾經「共享家庭樂」。

法官黃崇厚今聽取求情前,指一度猶豫是否須就同樣被虐的女童胞兄,即男童 X 索取創傷報告,但認為這或並非最有利 X 的做法。控方則透露,警方昨晚經聯絡後得知男童 X 不願再提及事件,法官最終決定不索取報告,並押後至本月 20 日判刑。三名被告於律師求情期間表現平靜。

生父律師:因管教子女 過度體罰

代表首被告、即女童生父的大律師吳政煌表示,不會就首被告謀殺罪成求情,至於他於案件進行交付程序時,承認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吳則求情指接受案件有加刑因素,且案情嚴重,包括涉案時間長達五個月,女童身上有多處傷痕、以及首被告為其生父、因擔心罪行遭揭發為女童退學及沒有帶她就醫等。辯方指案件是因為管教子女問題而使用過度體罰,但亦有證據顯示,女童生父曾向妻子提議,使用其他管教方式。

辯方又引述案例,指一名 7 歲女童遭生母疏忽照顧成為植物人,被該案法官直斥案情殘暴(Sadistic),相比下本案被告的行為並非如該案般殘暴。辯方又指,如獨立看待個別體罰,並非特別嚴重,是不同體罰所造成的累積效應導致今次案件,並強調並無證據顯示女童生前曾「挨餓」,其身高體重亦無異常。雖然有部分證據顯示,男童 X 曾挨餓,但重申生父是出於想管教子女。

法官一度訊問,須否分辨生父及繼母於案中的罪責。吳政煌回應指兩人為夫妻關係,難以分別兩人的罪責,辯方同意毋須為男童 X 索取創傷報告,但同意法官所指累積的影響一定並非輕微。

繼母律師:曾與兩童共享家庭樂

代表次被告、即女童繼母的大律師羅志霖求情就指,繼母原打算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接納,強調此舉顯示繼母有悔意,並採納首被告一方就忽略兒童兩罪的求情陳詞,希望法庭考慮她及時認罪,反映她有悔意。辯方又承認本案案情屬於同類案件中十分差劣,令女童失去寶貴生命,但強調本案非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案件。

羅志霖又指,繼母微信短訊紀錄等證據顯示,兩被告及兩名子女曾有過「共享家庭樂」的美好時光,兩童並非一開始就遭不當對待,希望法庭可考慮案發背景是兩被告想管教子女,而非是想傷害或折磨他們。律師又指,生父曾一度表示擔憂子女的健康發展,繼母之後亦沒有再讓他們挨餓。

繼外婆律師:角色有限 處境困難

代表第三被告、即繼外婆的大律師潘志明則求情指,繼外婆於案件角色有限,她在 2008 年離婚,因本案被捕後未能探望其孫女,即次被告的親生女兒,案中曾擔任證人的女童 Y,對第三被告來說已是懲罰。潘又指,第三被告於 2012 年遇上交通意外,其後一直須覆診及接受精神治療,並指服用精神科藥物或影響其判斷力,未有及時阻止兩被告的行為。辯方指陪審團裁定她其中兩罪不成立,顯示他們亦認為繼外婆並沒有襲擊兩童。辯方同意繼外婆於案中可更主動地阻止首兩名被告,雖然她未有做到,但強調繼外婆只目擊過幾次兩童被襲擊的事件,且她亦曾要求兩人不要施襲,認為她於案中的罪責較輕。辯方又指,繼外婆於案中的處境甚為困難,如她選擇將兩童送院治理,則等同將女兒及女婿送進監獄。

今次案件發生於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兩童的父親(26 歲,案發時歲數,下同)和繼母(27 歲)被指謀殺女童 Z;繼外婆(53 歲)被控 4 項殘暴對待兒童罪,被指虐待男童 X 及女童 Z。

被指與兩童玩「飛高高」虐待遊戲

控方指 X 及 Z 於 2017 年 8 月 10 日與繼母及親父遷進繼外婆住所後,曾遭不同招數虐待,包括以藤條毆打數十次、掌摑至嘴角流血、於寒冬下睡地板、被綁罰站至天亮、只准吃父母的殘羹剩飯充飢等。親父及繼母更疑以名為「飛高高」及「扮超人」的虐待遊戲,將兩童拋至天花板撞頭,又不斷搖晃他們;即使兩童哭喊尖叫,也不停手。控方指根據傷勢照片和手機短信內容,兩兄妹當時遭受「瘋狂的虐待」。

案件編號:HCCC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