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5 月 24 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29歲裝修工被指在銅鑼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高舉印有「光時」的旗幟。他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另一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則被撤控,今(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 3 個月。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雖然被告不是集結的主導者,但參與者也是重要角色,又指「集結主要在聲勢浩大下,參與者情緒高漲做出一啲平日唔敢做嘅事情」,如堵路等暴力行為;若沒有他們出席,「號召者點努力都難以成事」。

退庭後,被告向公眾席揮手道別,有旁聽人士大叫:「保重,遲啲見!」

被告陳厚文(29歲,裝修工人)承認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表示,被告背景報告正面,反映他在還押時已有深切反省,學了一個教訓;加上其家中面對欠債問題,監禁或影響還債情況。辯方亦呈上一位牧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會面時曾向他表示將來希望修讀神學,牧師亦承諾會引薦他到香港神學院修讀相關課程,反映被告希望擔任神職人員繼續貢獻社會。辯方續指,被告表現上進、有悔意,是次犯案是一次性事件,希望法庭酬情輕判。

官:集結起哄壯大聲勢 達致協同目的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案件明顯涉及集結,並不是單獨集結事件,亦不是與其他地區的集結完全沒有關係。案發當日在一連串不同地點有集結行為,「毫無疑問是出現不同程度的集結,以起哄壯大聲勢,以達致協同目的」。

他強調,判刑時需考慮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後果,雖然被告不是集結的主導者或召集人,但參與者也是重要角色,「因為集結主要係用團結力量,在聲勢浩大下,參與者情緒高漲,而做出一啲平日唔敢做嘅事情」,如堵路、縱火等暴力行為;若沒有他們出席,「號召者點努力都難以成事」。

裁判官又說,留意到參與集結的人一般而言是年輕人、學生及有正當職業;而考慮到案發時片段反映被告沒有作出投擲東西的行為,及其他因素,遂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

案件編號:ESCC 25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