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智商男非法集結判囚 8 個月 官拒因病情減刑:理應有能力理解嚴重性
前年 8.31 事件三個月之時,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及堵路,衝突延至翌日始平息。警方其後拘捕一名患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兼智商低於平均的廚師,指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鐳射筆。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還押至今( 15 日)判刑。裁判官黃士翔認為,被告所患的讀寫障礙及低智商,並不構成嚴重智商缺陷,他理應有足夠能力理解案件情的嚴重性,故不會因此減刑,終判囚 8 個月。
感化官認為重犯機會不高
辯方求情指,被告呂葆華( 32 歲,報稱廚師)的背景及心理報告內容均正面,指他承認曾在現場叫口號,強調並無參與暴力事件,故判斷其重犯機會不高,亦不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裁判官判刑稱,參考最近多宗覆核案的判刑原則,本案在 12 月 1 日發生,相信由網上號召紀念 8.31 而起,如此敏感的日子可以挑動情緒,加上現場多達百人聚集,他們不時掟雜物及少量汽油彈,必然是早有準備,對現場的人身安全及財物損失構成風險。
裁判官又指,案發的彌敦道及亞皆老街屬繁忙街道,警方多次警告及施放催淚彈,仍未能成功驅散人群,被告更逗留了長達 2 小時,並高呼「死黑警」、「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咒罵語句,故應採取 8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裁判官續指,縱使被告的智商不如常人,亦患讀寫障礙等病,但不等於他有嚴重智商缺陷,或損害被告認知案情的嚴重性,故不會就此減刑。
辯方質疑警曾恐嚇被告作招認
早前審訊時,辯方指警員曾恐嚇被告稱「你係曱甴,唔使搵律師」以及「錄影時合作的話,好快就可以離開」。再者,被告患讀寫障礙,不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所述的權利,其錄影會面中表現緊張,口供部分矛盾,質疑他在受壓下作虛假招認,故要求法庭剔除被告的招認錄影內容。
惟裁判官表示,被告能在庭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一句,顯示他明白自己有權聯絡律師,加上被告見到家人時,又沒有再提起要協助聯絡律師,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是虛假招認,故裁定錄影會面內容是被告自願的情況下作出。
由於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響應號召,身穿黑衣到亞皆老街匯豐銀行集結等,裁判官遂裁定其非法集結罪罪成。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認為,被告曾稱只打算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從沒打算傷害警員,加上鐳射筆存放在袋內,不排除他確實沒意圖傷人,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3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