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連儂牆劏肚案 內地男認有意圖傷人候判 求情指難理解有人提倡分裂國家
前年10月,19歲青年在大埔連儂隧道派傳單時,遭一名內地男子以利刀割頸劏肚,內地男原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案件今 (15 日) 於高等法院求情,內地男早前於裁判法院已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還押至 5 月 14 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並無預謀犯案,亦不涉及個人仇恨,而是他到香港觀察示威後,難以理解有人會提倡分裂國家,並發現他與其他人的政見大相逕庭,覺得自己猶如異類,「如遭狼群包圍準備撕咬他」,感到不安全。法官陳慶偉聞言指不明白其邏輯,並指「如覺得不安全,為何要來香港,深圳十分安全!」
被告柳國昇(24歲,廚師),居住於廣西,持雙程證來港。他承認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大埔雅運路近港鐵大埔墟站入口,惡意傷害 X。被告原被控企圖謀殺罪,經認罪協商後,控方同意被告改為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
辯方:被告愛國 難理解有人提倡分裂國家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王興偉今求情指,形容被告犯案十分愚蠢,強調當中不涉任何個人仇恨,而是出於政見不同,被告一時失控犯案,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帶同涉案生果刀自首。辯方又指雖然被告一度向的士司機表示要前往羅湖,及到達該處他便會安全,但被告當時已決定要自首,惟擔心自己或遭其他人襲擊「私了」。
辯方又形容事件實屬不幸,替被告沒法清楚解釋自己為何犯案,又指被告視自己為愛國者,雖然事後意識到自己行為不能為國家帶來任何益處,但被告當時亦難以理解為何會有人提倡分裂國家。辯方又引述案例指,同類案件中,案情比本案更為嚴重的案件,量刑起點為 5 年半。法官其後指,不明白為何控方決定於高院處理本案,指控方現時遞交的案例,相同控罪都以 5 年半為最高量刑起點,詢問控方有否任何案例顯示判刑應超過 7 年,要求控方遞交更多案例,押後案件至 5 月 14 日判刑。
法官:心理及精神創傷可影響餘生
法官陳慶偉一度詢問辯方有否看過事主的創傷報告內容,並透露事主患上創傷後遺症,更數度企圖自殺,看來受到可怕的心理困擾,並指不少案件中,事主肢體上的傷勢經妥善治療後可以痊癒,惟精神及心理上的創傷,可影響餘生。辯方回應指接納事主心理受創,但強調被告犯案並無預謀。法官指被告事發前一天到港後,就購買涉案生果刀,案發時又前往大埔連儂牆,質疑辯方為何會指被告沒有預謀。辯方則指被告犯案的原因並不清晰,但他曾指到港觀察社會事件的示威活動後,感到不安全。法官則指「如覺得不安全,為何要來香港,深圳十分安全!」辯方再解釋指,被告並非存心來港施襲,而是想親身到港了解香港社會發生何事,惟到港後發現他與其他人的政見大相逕庭,覺得自己猶如異類,「如遭狼群包圍準備撕咬他」,擔心自身安全。
事主遭鎅頸後負傷逃走暈倒 再遭被告捅腹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約下午 5 時,19 歲事主 X 與數人於涉案地點派發有關政治活動傳單,期間被告突然衝向事主 X,並手持生果刀嘗試割事主頸部,事主掙扎轉身背向被告,期間事主感覺到自己頸部遭利器鎅了 2 至 3 次,流血劇痛並推開被告逃離,沿途按著傷口大聲呼救,惟被告一直尾隨,跑了約 50 米後暈眩倒地,被告隨即趕上並按著事主,用刀鋒長約 11 厘米的生果刀連捅事主腹部兩次後逃離現場。事前兩人並不相識,亦沒有任何爭執。有在場人士目擊事發經過,看到事主腹部及頸部大量流血,事主曾大叫「好痛!」,及被告於對面馬路手持生果刀大叫「香港屬於中國,你們全部搞亂香港」。
被告一度要求去羅湖 稱回羅湖就安全
被告其後衝上附近一輛的士,並向的士司機表示他殺了人,要求司機接載他去警署,司機受驚但照做,期間他聽到有途人提醒他被告有刀,被告又曾詢問司機可否去羅湖,司機稱該處為禁區不能前往,被告則指「回到羅湖就會安全」。司機駕駛的士前往大埔警署,期間被告曾問他需否帶同涉案生果刀,司機著他帶同生果刀,並陪同被告前往報案室自首。被告向警察表示他事發前曾於大埔港鐵站外,與一名男子因為政見而爭執。警誡下被告曾指,「我忍唔住啲人破壞香港,我先用刀鎅佢。」被告另於錄影會面中透露,案發當日他於大埔發現有 5 男 3 女於港鐵站外派發政治傳單,他接過傳單與對方爭執,其後到一旁抽煙,看到有人繼續張貼傳單,被告遂撕去單張並與在場者爭執,其後隨機用生果刀襲擊事主。 事主送院後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約一個月始出院,現時已完全康復,但情緒受困,須接受心理輔導。
案件編號:HCCC2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