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為「中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央視節目《焦點訪談》於昨日(14日)披露中美洲國家伯利玆籍商人李亨利,涉嫌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插手香港事務的案件細節,此案實屬中國司法轄區內首宗與香港直接有關的「國安案件」。

自《港區國安法》立法後,已有數宗涉嫌違反國安法案件,包括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等四人被捕,另有多位身在海外人士被執法當局發國安通緝令。儘管已有國安案件出現,但新組成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異常沉默,從未評論任何事件,反而是不少建制派四出聲討。

立法之初猶引人關注的「極少數中央有管轄權的案件」至今仍未出現,但整體而言香港公眾對國安案件了解不多,本文旨在整合相關公開資料,揣測國安公署以及極少數中央管轄案件的可能模式。


香港國安公署的編制

首先,現時中國的國家安全機關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內地省市實行「垂直領導、兩級管理」,國安人員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國家安全廳局不再列入地方政府單位,地方僅保留「國家安全委員會」。

根據公開資料,國家安全部轄下有十八局,例如有:

  1. 國際情報局(二局)主管收集各國政府機構的國際戰略情報蒐集;
  2. 港澳台情報局(四局)主管收集港澳台地區各方面的情報工作,負責港澳台地區維穩工作;
  3. 業務管理局(六局)主管各省市級安全廳局,同時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的業務指導;
  4. 反間諜情報局(七局)主管反間諜情報蒐集,專職負責策反外國駐華企業工作人員、駐華外國留學生;
  5. 反間諜行動局(八局)主管外國間諜的跟監、偵查、逮捕等,負責對外國駐華機構情報人員及潛伏在中國大陸進行間諜活動的情報人員進行跟踪、監視、調查、偵緝等具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和阻嚇力的執法行動。

《港區國安法》立法前,國家安全部在港並無執法權;立法後國安人員便可名正言順執行職務,其中推測以上五個局的人員已組成香港國安公署的骨幹,而原本在內地各省市專責香港國安事務的幹部料已調入國安公署——《港區國安法》訂明警務處國安處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任務,相信這些人員多會來自國安公署。


極少數中央管轄的國安案件

現時香港大多數國家案件,均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專責國安案件的暫委法官負責。至於「極少數」中央有管轄權的案件,則須考慮內地的司法制度。

《港區國安法》訂明這些案件將由國安公署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 一切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港區國安法》亦訂明嫌疑犯被國安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根據2015年《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9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應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偵查機關需於三日內書面回覆,惟可能導致國家秘密曝光,亦可不允許會見。

過往國內的北京華歡律師事務所彭劍律師、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莫少平律師、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聞宇律師,曾接受國安相關案件委托。

當案件完成搜證,移交檢察院起訴後,將有三種結果:一是檢察院認為偵察結果證據確鑿,檢察院即正式起訴;二是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須退回繼續偵查;三是檢察院認為涉案事實不成立,將不作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俱屬限制嫌疑犯、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此外,若果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國安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就算嫌疑犯身在境外,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罪證確鑿,即可檢控;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罪證,將「符合缺席審判程序」,法院可開庭審判。


香港可能發生的涉外國安案件

《港區國安法》刊憲後,首宗案件嫌疑犯駕駛插上港獨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向執勤警員,被落案控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案件亦正在審理。而「邀請外國制裁中國」的行為則被官方點名必然違反國安法。除此之外,尚有四宗國內案例值得港人關注。

  彼得案 楊恆均案 李孟居案 李亨利案
立案時間 200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疑犯國籍 瑞典 澳洲 中國(臺灣) 伯利玆
案情關鍵字 非法組織
非法資金
情報活動
間諜活動 情報活動 非法資金
情報活動
其他牽涉地區 / 澳洲 臺灣地區 美國
香港角色 成立公司 / 推動社會運動
過境進入深圳
成立公司
推動社會運動

(一)彼得案

2009年8月,瑞典籍的彼得.耶斯佩爾.達林,夥同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等,在香港註冊名為「Joint Development Institute Limited」的公司,在中國內地以「中國維權緊急援助組」名義活動,未依國內法律註冊備案,資金入境和活動亦未按相關規定。案情指該組織長期接受某外國非政府組織等7家境外機構資助,除了在中國內地活動外,亦會蒐集國內輿情製作《中國人權報告》。

彼得供稱,某外國非政府組織提供的項目書明確提出JDI每年發起不少於96起針對中國政府的訴訟、發起針對公民律師的培訓等內容。最終,彼得以涉嫌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被起訴,期間曾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規定,安排瑞典駐華使館人員與彼得會見。最終彼得遭逐出境。

(二)楊恆均案

澳洲籍華人楊恆均於2019年1月被偵查,8月以涉嫌間諜犯罪被起訴。根據澳洲多間媒體聯合調查發現,楊恆均與另一澳籍華人馮崇義均為情報目標,旨在從兩人身上了解2016年澳洲前總理對中國影響該國政治情況,所展開的絶密調查。

2020年3月,楊恆均的律師莫少平對外表示,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對楊恆均案件偵查終結,已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罪名為間諜罪。2020年9月,楊恆均終於獲准在單獨囚禁近21個月後面見律師;翌月該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審。

(三)李孟居案

臺灣居民李孟居是屏東縣枋寮鄉鄉政顧問,其人於2019年8月從香港入境深圳後,據悉當時李孟居向友人枋寮鄉鄉長陳亞麟表示:「人在香港邊境,想過關深圳,解放軍集結在邊境,情勢看起來很緊張」,並傳送一張關於解放軍集結的照片給陳亞麟。其後便被深圳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拘留調查。

2020年10月,《環球時報》稱「李孟居除商人身份外,還是『台獨』組織『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的理事,他曾於去年8月赴香港執行所謂『反送中加油』行動,並潛入深圳打探部隊集結情況,拍攝大量視頻圖片向『台獨』組織發送報告。廣東省國家安全廳幹警指出,李孟居的行為並非個案,是『台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典型案例。」

深圳市國家安全局表示,根據武警保密部門鑑定,李孟居非法拍攝的照片、視頻為「秘密級」軍事秘密,涉及部隊集結地點、主戰裝備和數量,境外據此可測算出部隊級別、規模、戰力和作戰意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將受到法律嚴懲。該案於2019年10月31日經檢察院批准,國家安全機關對李孟居依法執行逮捕,並以涉嫌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秘密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追究李孟居的刑事責任,目前該案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四)李亨利案

2019年11月《廣州日報》報導中,指在中國居住經商的中美洲國家伯利茲籍商人李亨利(Lee Henley Hu Xiang)「長期向在美敵對組織骨幹提供經費,資助境外敵對組織和人員危害我國家安全,支持『反中亂港』活動,配合外部勢力插手香港事務。」李亨利是美國美東有限公司香港代表,為美東有限公司在上海開設在華總部,案發前公開身份為美東有限公司合伙人、第一副總裁、股東、中國首席代表。

後來據《環球時報》報導,2020年4月由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移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案情指李亨利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勾結境外反華勢力插手香港事務。隨後,《環球時報》旗下「環球網」發放兩張沒有拍攝時間與地點的相片,相中可見李亨利曾會見「長毛」梁國雄及香港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本案為中國首宗與香港直接有關的國安案件。李亨利因犯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2021年4月2日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綜合而言,收受外國資金提供中國的公開資料在「彼得案」已裁定違反國安法,未來會否提供香港的資料也涉嫌犯法將是未知之數。嫌疑犯與外界接觸方面,有案例顯示其家屬、代表律師亦未能批准會面(李孟居案及楊恆均案);而外籍疑犯可按《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與其所屬國使館人員互動,但也非必然獲批准會面。

香港作為中國與外地聯繫的中轉站,現已納入中國的國安機關轄區,此後毋須等待疑犯入境內地才將其拘捕;至於本身與外國情報機關有聯繫的人士,來往香港時,或許會被國安機關「邀請」協助調查,警方更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限制受調查人離港。

面對國安法的不確定性,筆者在此希望廣大市民盡量避免誤障法網,否則這條「雖遠必誅」的國安法將為自身帶來重大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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