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 月 19 日中環遮打花園集會被驅散,一名六旬漢遭制服時後腦流血,他早前遭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襲警罪成,判囚1個月,六旬漢施振英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案件早前經聆訊後,陳慶偉法官今日宣讀裁決,指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包括呈堂新片段後,認為理據不足,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被告須即時服刑。施於被告欄內聞判後,大聲鼓掌數下並豎起拇指。

法官陳慶偉隨即「你咩意思?」,施表示「我讚美你」,法官再問「講清楚,係咁多啦?」,施答「係啦,係咁多,仲唔夠咩?」,法官再指「似乎你唔係好滿意嗰結果」,施則表示「唔係,我滿意你咪讚美你,全香港市民都滿意你」,法官則表示「你剛才舉動可以構成藐視法庭」,並一度表示休庭,惟法官其後沒有再開庭,案件完結。

向子稱「睇住阿媽」

被告施振英離開被告欄時,向兒子表示「睇住阿媽」,被告兒子於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但指父親都此已有心理準備,並一直表現堅強。被告另一名兒子則一直有就案件努力尋找片段等新證據,並表示「但估唔到個結果係咁」。

代表上訴人施振英的大律師謝志浩早前陳詞指,於案件審結後上訴方找到新證據,包括案發時的影片及相片,並指如法庭接納相關新證據,可顯示上訴人曾遭警員叉頸,指事發經過與兩涉案警員所述的經過截然不同,足以證明兩名警員誠實可靠的說法站不住腳,並指上訴人當天遭警員以硬物襲擊頭部,惟涉案警員於原審時仍表示看不到相關事件發生,解釋牽強及涉及狡辯,包括稱「見到有啲紅色液體,唔知係咪血」等,並指如原審裁判官看過新的片段,不可能仍認為兩警員證人誠實可靠。

上訴方續指,事發時警員驅趕馬路上的人士,包括上訴人,他當時並沒有與警方有任何肢體接觸,並於短時間內遭警員叉頸,上訴人手部有所動作是自然反應,且警員的動作亦非搭膊頭,而是冒犯性及侵犯性動作,上訴人其後更遭「猛力」制服,「幾個對1個,頭扑穿咗,流血流得好緊要」,而控方的檢控基礎卻是指警員沒有對上訴人動粗等,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有欠穩妥。

法官:案例無乜參考價值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方則強調,假設作為襲擊真有其事,情況亦涉及「幾個防暴警員制服一個老人家」及涉及叉頸的情況,並呈上一系列案例指,即使襲警罪亦不一定要判處即時監禁,且本案案情相對輕微,不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陳慶偉隨即指,「我覺得案例無乜參考價值,你(上訴方)可以搵到比較輕啲嘅,佢(答辯方)可以搵啲重啲嘅,除非係原審裁判官出錯」。

律政司一方則反對上訴方於此階段呈遞新證據,並指相關片段於審訊時所涉的相片,屬於同一個源頭,質疑辯方原審時未有盡力收集相關證據,涉浪費時間及做法不理想,認為法庭不應於上訴階段,接納上訴方的新證據。

至於兩名警員是否誠實可靠,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兩人證供與涉案片段經過大致相符,認為片段並沒有削弱兩警證供的可靠性,且事發經過僅歷時3數秒,警員證供出現些少誤差並不罕見,但強調襲擊指控的證供與片段大致吻合。而就上訴人今日提出上訴人遭警「叉頸」的說法,並無任何證人證供可作出證明或反證。

判刑方面,律政司一方則指,當時案發地點曾發生大型示威活動,上訴人是於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後犯案,雖然被襲警員沒有嚴重傷勢,但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1個月監禁並非不合理,並指雖然過程中上訴人頭部不幸地受傷,但其傷勢與判刑並無關係。

裁判官香淑嫻早前裁決指,兩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並全盤接納兩人證供,信納事件如他們所述情況般發生,並認為過程中兩警員雖然均持有警棍但並沒有使用,故並無向被告使用過度武力。

案發時 60 歲的被告施振英,報稱家庭司機,被控襲警罪,指他去年 1 月 19 日於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A。

案件編號:HCMA2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