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成上訴失敗 六旬司機即時服刑 官信警「叉頸」屬防禦 指被告挑戰警權
去年 1 月 19 日中環遮打花園集會中,一名六旬司機被指襲警,遭多名警員合力制服,致頭破血流。他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一個月,其後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陳慶偉今( 15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聞判後大聲鼓掌數下並豎起拇指,遭法官質問且警告他有藐視法庭之嫌。(見另稿)
法官其後頒佈書面判詞,指警員「叉頸」是基於被告撥開其手而作出防禦,並批評上訴方把證供上的一些細節放大,無異於「雞蛋裡挑骨頭」,亦不足以推翻定罪。至於刑期方面,法官認為被告當時慢條斯理在馬路上步行,顯然有意拖慢警方行動,甚至是挑戰警權,故判短期監禁是無可厚非。
法官指,上訴人施振英(60 歲,家庭司機)新增的證據片段與原審的呈堂影片大致脗合,只是拍攝角度及時間不同,相信若在審訊時呈上該片段,必獲接納。但法官指出,新增的證據在初審時理論上已存在,加上片段與早前初審時呈堂的影片和相片部份相同,來源清楚,理應不難找到,只是施當時沒有盡力尋找。
此外,控辯雙方對新增影片沒有爭議,但獲准匿名的警員 A 及其同袍卻沒有機會看過,更遑論回應或反駁,且施在上訴聆訊時才首次提出被警員「叉頸」,繼而更改抗辯理由,既不值得鼓勵,也有欠公允。
新影片與警口供有出入
法官續指,新影片所展示的,雖然與兩位警員的證供有出入,例如未見到警員曾後退一步,或施揮拳是從下而上等,但總體而言,警員所述的事發經過都是正確。法官雖然不知道警員曾否作出口頭警告,但片中進一步顯示,警員曾將其左手搭在施的肩膊上,他看了一眼警員的左手後,突然猛力使勁地將警手撥開,故客觀而言,可被視作抗拒警務人員或襲警。
法官認為,因施撥手的舉動,導致警員迅速「叉頸」,他既沒動用手上警棍,也沒有進一步的動作,相信屬防禦性多於施襲。但施卻以雙手往前推,更揮動拳頭,擊中警員的防毒面罩。法官考慮過這些新增證據後,不信納可幫助施推翻裁決。
法官認為上訴方「雞蛋裡挑骨頭」
法官又稱,施一方在上訴時,將證供上的一些細節放大,無疑能找出細節上的出入,但「雞蛋裡挑骨頭」做法根本不足以改變定罪決定,裁定香淑嫻沒有犯上邏輯上的錯誤,駁回定罪上訴。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認為香淑嫻沒有妥當地考慮施犯案情況及理由,也沒有考慮以非監禁形式刑罰替代。但法官直言,施當時慢條斯理在馬路上步行,行為即使不構成挑釁,也顯然有意拖慢警方行動,甚至是挑戰警權。雖然警員沒有因此受到嚴重傷害,但法官認為裁判官判處短期監禁,亦是無可厚非,同樣駁回刑期上訴。
原審裁判官全盤接納警員證供
施振英被控去年 1 月 19 日於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A。
香淑嫻早前裁決指,兩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並全盤接納兩人證供,信納事件如他們所述情況般發生,並認為過程中兩警員雖然均持有警棍但並沒有使用,故並無向被告使用過度武力。
案件編號:HCMA2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