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三罷」多區堵路行動中,一名麵包師傅被指在大埔管有木棍及六角匙,早前遭裁定一項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判囚 9 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麵包師傅今( 15 日) 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就定罪及刑罰提上訴,聆訊期間法官潘敏琦質疑指,被告自辯時指涉案木棍是用來製作「瑞士卷」,惟被告老闆作供時卻稱製作「蛋卷」,並謂「以我嘅司法認知,呢兩樣係唔同嘅嘢」,最終駁回上訴,被告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葉耀民(31 歲,廚師),被控於前年 11 月 12 日,在大埔安慈路的行人路管有一枝木棍(大約 14 呎長)及一包六角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上訴方陳詞時表示,涉案的木棍由地拖改裝而成,葉當日打算帶返公司製作瑞士卷。而原審裁判官裁決時,運用「司法認知」指木棍可用作敲打交通燈、六角匙可拆解路邊欄杆等,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以「司法認知」作出裁決有欠穩妥。

上訴方:瑞士卷與蛋卷無分別

法官潘敏琦則表示,裁判官以日常生活經驗判案並無不妥。她又質疑指,被告自辯是指用涉案木棍製作「瑞士卷」,惟被告老闆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時卻稱製作「蛋卷」,法官指「以我嘅司法認知,呢兩樣係唔同嘅嘢」,並質疑辯方於原審時沒有澄清相關事宜,上訴方則回應指,當時認為瑞士卷與蛋卷並沒有分別。

法官:案發於大三罷翌日 須考慮案發時間地點

法官又質疑被告當時有何迫切性要攜帶木棍回公司。法官又指,案發日期為「大三罷」行動翌日,法庭須考慮案發地點及日期等因素,並指當時社會事件沸沸揚揚,上訴人到場前已經發生暴力破壞,現場頹垣敗瓦,但仍有大量人群逗留,上訴人身處其中更攜帶防護用具,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推論屬唯一合理推論,並指雖然上訴人並非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但認為本案具有非法集結背景。

律政司一方則強調當時現場有 200 至 300 人聚集叫囂,辱罵警員,認為暴力事件可謂一觸即發。法官最終駁回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稍後將頒布書面理由,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早前裁決時指,被告證供疑點重重,違反常理,並指木棍可用作敲打交通燈及巴士車窗,六角匙可用作拆欄杆;由被告齊全的裝備,如護目鏡、防毒面具等,可見他立心破壞,認為他打算聯同其他「同道中人」參與不少罪行,最終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9 個月。

案件編號:HCMA2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