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0.1 國慶日多區發生衝突,其中中五生「健仔」在荃灣中槍,同區四名男女被控暴動罪,當中一名清潔工遭加控縱火罪。四人不認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練錦鴻今(15日)裁定四人暴動罪成,清潔工縱火罪罪成。針對案中無實質指控的三人,法官裁定其衣著裝備與示威相同,實際助長了示威者暴動。其中一名被告,在被捕後曾大叫「光復香港」,並向傳媒講出姓名及身分證,法官指,這顯示被告有心參與暴動,認為參與暴動是「理直氣壯」,及表達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仼。案件押後至 5 月 5 日求情和判刑,以待索取背景被告,所有被告要還押。

引「赴湯杜火」案例     共犯者須承擔責任

本案中,除了首被告外,其餘三名被告都無實質指控,只是當場被制服拘捕,無證供指證他們當日的行為。法官練錦鴻今引用上訴庭「赴湯杜火」案例,強調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嚴重之處,在於參與者眾多,並以人多勢眾去達至他們的共同目的,共犯須就鼓勵主犯者犯案承擔責任,他們對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全所造成的破壞,與主犯無異。

法官指三被告身穿黑衣黑褲,戴頭盔、眼罩和口罩等,衣著打扮和示威者相似,「如同制服」。加上現場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拉鋸已久,警方亦多次發出警告。正常人不會不知道示威者暴力對抗警方,而警方發射催淚彈等武器。因此,法官拒絕接納三被告為旁觀者或途人,裁定他們是選擇留在現場,而其衣著打扮助長在場示威者,令示威者以為參與暴動的人數眾多,以抗衡警方。法官指三被告協助和助長示威者,令警方執法更困難,因此暴動罪成。

法官:示威者正與警進行「小型的抗戰」

法官裁決時指,從證人的證供和錄影片段,示威者當時正在與警方進行「小型的抗戰」,無視警方口頭警告,催淚彈和橡膠子彈,更組成傘牆做掩蓋,對抗警方,有人從傘陣後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在傘陣最前方的示威者,則高叫「一二一二」來協調眾人的動作,將垃圾桶、雨傘等物品向前推,以向前推進。法官形容,當警方加強攻勢,示威者便後退,並重新組合再進進,「也就是說,示威者與執法人員的對峙非屹立不動的」。法官稱,示威者與警方拉鋸至少 20 分鐘。

法官裁定,至少自下午 3 時 40 分,現場集結的約 200 人,他們的行動都顯示了「共同意志」,即設置路障,令警方無法執勤。法官指,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並非個別暴力事件,而是一眾示威者,持有共同目的下做出的擾亂秩序行為,他們的目的就是想讓在場的人士,包括途人、執法人員害怕。

斥首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針對首被告陳珩,法官指,首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稱當日到荃灣吃飯,並打算到現場做急救員,他承認自己在場,但身上並無急救用品,「前言不對後語」,拒絕其解釋。

法官續稱,片段拍到的縱火男子手持藍色雨傘,而首被告被捕時亦手持藍色雨傘。此外,片中男子的衣著打扮,頭巾綁法、雨傘的花紋和傘繩等都有獨特之處,與首被告當日的打扮和手持的雨傘相同。而且,片段拍到該名男子跑入荃興徑,與首被告在荃興徑被捕的時間肳合。因此法官裁定首被告就是片段拍到的縱火男子。法官指,首被告一直身處示威者中,協助示威者向前推進,並拉橫額投向火堆,目的就和其他示威者一樣,想讓警方執法有困難。

法官:次被告被捕後向傳媒講名和身分證   顯示他參與暴動「理直氣壯」

至於次被告陳金國,法官先指,一個偶然到場,存心看熱鬧的人,不會帶同頭盔、口罩和眼罩。法官稱,次被告身處示威者最前線,應見到示威者燒的煙,滿地雜物。示威者和警方拉鋸 20 分鐘,加上警方在快速推速前曾發射催淚彈,正常人都會離去。

法官續指,次被告被捕後,曾大叫 光復香港」,與當時流行的口號相同,又向傳媒講出姓名和身分證,顯示他有心參與暴動,認為參與暴動是「理直氣壯」,及表達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仼。

法官強調,根據案情,次被告不可能旁觀,警員已經多次警告在場人士犯法,次被告在場「顯然是有意識的選擇」。次被告叫的口號反映他選擇留在示威者一方,參與他心中所認為的「抗爭」。

法官指,正常的人,不會不知道攜帶頭盔、眼罩等裝備會助長在場人士,令他們以為參與人數眾多,以抗衡警方。雖然無實際證供指他曾投擲汽油彈,但他在場與示威者共同進退,實際協助、助長示威者,令警方執法困難。

稱另兩名被告衣著和示威者相似 「如制服一樣」

法官稱,根據第三被告李振文拘捕警員證供,他在暴動中並無明顯動作。但警方快速推進後不久,就在荃運樓路面被拘捕。法官續指,第三被告李振文和第五被告郭小琴被制服之處最示威者最前線,如果兩人一早離開,不會在該處被捕。而且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已久,兩人不可能知道示威者暴力對抗警方,而警方發射催淚彈等武器。加上兩人的衣著和示威者相似,「如制服一樣」,因此不可能剛巧出現。

法官裁定二人選擇留在現場,因為他們並無合法留在現場的理由,亦非不能離開現場,指他們實際協助示威者暴動。

四被告依次為:陳珩(39歲,清潔工)、陳金國(19歲,學生)、李振文(25歲,電腦程式員),以及郭小琴( 22歲,學生)。

所有被告同被控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縱火。

本案原有五名被告,但當中21歲學生馮清華於預審時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控方指控,事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集結及堵路。警方下午在大河道清理路障,和驅散在海壩街一帶的 200 名示威者,但示威者沒有離去,繼續向警方投擲磚頭和雜物,用水馬、路牌和雜物堵路。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仍不離開。期間一名示威者將可燃物體淋在路上,點燃造成一條火線,首被告曾將疑似橫額投向火堆。

案件編號:DCCC 86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