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3 日,網民發起第 3 日全港「三罷」,兩名青年被指在大埔參與非法集結,其後分別被搜出士巴拿、索帶及催淚煙彈小彈頭等物品,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粉嶺法院裁判官陳炳宙今( 15 日)指,首被告自辯時在庭上胡說八道,誣告警員制服他時使用過分武力,可見他沒真誠反省,故判入教導所。至於同案倉務員,裁判官強調,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並非求情理由,若然因此輕判的話,相信會成為「全球司法歷史上最大笑話」,終判其入獄 21 個月,並拒絕讓他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首被告患過度活躍症 曾跳樓自殺

辯方求情時透露,首被告蘇偉成(18 歲,無業青年)患過度活躍症,曾在 9 歲時跳樓自殺。他犯案時年僅 17 歲,原本在西廚學院進修,但其後因本案輟學,並擬在服刑後重返校園。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其胞姊及母親稱,他在單親家庭長大,母親需獨力照顧三姊弟,致管教未如理想。

辯方強調,蘇在還押期間有所反省,明白到案件嚴重性,亦深知自己令家人傷心失望,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入體能要求高、相對辛勞的勞教中心,並強調這絕非輕判選項。

惟裁判官反駁謂,報告亦指被告適合判入教導所,認為教導所的刑期較長,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又指蘇在西廚學院半途而廢,相信他可在教導所學一門手藝。不過,辯方並不同意「半途而廢」的說法,重申他僅因本案而被迫輟學。裁判官質疑:「咁件案未完結,佢又日日食飯、日日瞓覺,咪一樣咁做人?」辯方再回應稱,案件一日未完結,他的生活難以如常繼續。

判刑時,裁判官參考高等法院案例指,市民行使集會權利時,必須以干擾公眾秩序之行為劃界,否則社會將變得無法無天。觀乎本案,案發時正值香港史無前例的社會運動,當日有人發動「全港大三罷」,大埔太和路有逾百人非法集結,可見必有預謀。

裁判官續指,雖然蘇口口聲聲指會繼續學業,但不代表他毋須接受法律制裁,並引述蘇的老師求情信內容:「他因追求公義而犯案」,反問「呢位老師應該問一問自己,點解自己學生會相信犯法係追求公義嘅手法?」對於傳道人求情指,蘇希望透過廚藝為人帶來幸福,裁判官明言「相信少咗佢呢名中途輟學嘅學廚,唔會令市民少咗幸福。」

裁判官又引述蘇親撰的求情信指,他不知道涉案集結屬違法的說法,反映其所謂的「反省」沒未點真誠,同時拒絕接納他年少無知的辯解,強調他當時看見警員便轉身逃跑,必然自知犯法。

官斥「讀書唔成,又冇半點一技之長」

裁判官直言,在蘇否認控罪那一刻起,他已放棄了所有獲得輕判的機會,加上他在自辯時胡說八道,誣告警員制服他時使用過分武力,事後又沒有向警員道歉,但他指判監對年輕罪犯而言,是最後才會考慮的選擇。裁判官又斥,蘇作為一名「讀書唔成,又冇半點一技之長嘅年輕人」,相信比起著重體力懲罰的勞教中心,他更適合在教導所培養守法意識及謀生技能。

至於次被告巢廷堅( 28 歲,倉務員),裁判官指他雖然在案發時沒使用暴力,但不能構成減刑理由。對於他指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裁判官認為是他的個人選擇,選擇犯法就要付出代價,而正正是他這樣的人,才會影響社會氣氛,又指若因這個求情理由而輕判,「實在係全球司法歷史上最大笑話」,最後判囚 21 個月。

辯方隨即為巢申請保釋,以等候就定罪上訴,惟裁官認為,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駁回申請。

官拒接納被告遭警毆 反稱警「以生命作賭注來執行法紀」

控罪指,蘇、巢二人分別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蘇另因被搜出士巴拿、鉗等物,面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巢則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涉及 4 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早前裁決時,裁判官拒絕接納首被告曾被警員劉智斌狂毆,直言如確有此事,其頭部皮膚不可能只出現「少許紅色」;又強調警員為血肉之軀,「每一分每一秒都係以生命作賭注來執行法紀,任何人也不應坐在冷氣房內脫離現實地批評他使用過分武力」。

案件編號:FLCC 9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