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16 日)進行聆訊,就前年 8.18 維園集會案(詳見另文)及 8.31 港島遊行案判刑。在 8.31 案件,黎智英判囚 8 個月;李卓人判囚 6 個月;楊森判囚 8 個月,緩刑 12 個月。

法官指,黎智英和李卓人就 8.31 案判刑,有 2 個月刑期會跟 8.18 案分期執行,而黎智英、李卓人在 8.18 案都被判囚 12 個月。換言之,黎智英和李卓人在兩案共判囚 14 個月。

法官:遊行路線暗示警察是罪人

就 8.31 遊行案,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該次遊行主題是「為罪人祈禱」,但市民途經警察總部。她指警總並非教堂,若根據遊行主題,即暗示警察是罪人。加上三名被告多次無視警方警告,鼓勵他人參與遊行,三人亦相信自己犯法是無需接受懲罰,故即時監禁是唯一刑罰。

李卓人陳辭:歷史將宣判我們無罪    楊森:民主自由總會來臨

3 人被指參與前年 8.31「基督徒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人於上周三(7 日)案件開審前夕認罪,並且分別求情。

李卓人求情時表示,「i plead guilty, but I have done no wrong, history will absolve us.」(我認罪,但我並無做錯,歷史會宣判我們無罪)。李理解到,法官可能會說「法律就是法律」,但他並不會因犯下本案而後悔,只希望法官能夠理解言論或集會自由的重要性,一旦有關權利被剝削,相信會構成「制度暴力(Systematic violence)」,他不想看到香港變成這樣,故他會竭盡所能。

李最後指,對香港而言,最壞的時刻可能還未到來,故此需要法律專業人士張開眼睛,好好看見市民所受的苦難,反思法律應該站在哪一方,及如何隨著時間變化,促進民眾的權利和尊嚴。李重申,無論本案判決如何,都不會後悔捍衛人民的權利。

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求情,他表示雖然本案涉及佔據行車道的情況,但遠不及佔中事件中夏愨道被佔領的情況,並指不少參與者當日主要於行人路遊行,且並無任何證據顯示當日的集會遊行涉及任何暴力,並指該集會遊行實際上屬於 2019 年夏天,少數真正和平的集會遊行之一,並強調黎智英只會參與不涉暴力的和平集會遊行。

辯方又指,認為本案適合判處罰款,如法庭不認同以罰款處理案件,則可考慮判以緩刑,如法庭最終認為須判處監禁,辯方希望黎可獲得 20% 至 25% 的認罪扣減,及希望將本案的部分刑期與 8.18 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楊森自行作出陳辭,表示認罪但不認錯,亦不會求情。楊森指自己站出來參與遊行,為的是堅持示威遊行是港人應有的人權,受到憲法保障。亦籍此抗議警方的濫權,隨意禁止港人和平示威遊行,剝奪港人應有的公民權利。所以,他願意以身試法,以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並願意接受法律的刑責,「有如爭取民主、法治、人權和自由一樣,我會謹守崗位,堅持下去,不會放棄。港人鍥而不捨爭取下去,民主、自由的日子總會來臨的。」

判刑結果影響深遠

不論是 8.18 案還是 8.31 案,兩宗案件都涉及《公安條例》中的「未經批准集結罪」,審訊結果對其他待審的同類案件,包括去年六四 26 人被控未經批准集結案、以及同年七一 8 人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等或會起指標作用,對市民日後行使集會權利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