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褻瀆罪
【 文:中大法律國安法關注組 】
集會自由作為言論自由之體現,歸根究底就是 the right to conscience or the freedom to thought, so to speak。所謂真理在胸筆在手,即每個人必先擁有思想的自由,才能把批評政權的話宣之於口。集會自由就是集體表達言論自由。
今日(4 月 16 日),法官胡雅文指 831 雖然是一宗和平的示威,但遊行主題是「為罪人祈禱」。她的指控是甚麼?
「群眾一度途經警察總部;惟警總不是教堂,按照遊行主題,即是暗諷警察是罪人,屬挑釁之舉。」
貌似是限制集會自由。但當諷刺成為證據,先不說胡雅文自己用咗幾多司法認知(腦補),她的指控直指言論自由的核心。暗諷自動升級為挑釁,挑釁便是暴力。簡而言之表達不滿本身,無論何種方式就是挑戰政權。
這一年來多少法官每天把挑戰警權就是挑戰法治掛在嘴邊,讓人不禁聯想起神權國家的褻瀆罪 (blasphemy)。這條罪行可以極重,有些國家甚至以死刑為懲罰。
用巴基斯坦為例。
Uttering of any word or making any sound or making any gesture or placing of any object in the sight with the deliberate intention of wounding the religious feelings of any person.
呢個可以坐一年。
Use of derogatory remarks, spoken, writte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tc. defiles the name of Muhammad or other Prophet(s) 1986
呢個必須死刑。
即係話只要發出聲音傷害宗教嘅神聖已經可以坐一年。其實呢啲犯罪行為根本就任人揣測,但最緊要傷害到神靈。同今日法官講一個人鬧警察幾句就已經可以侮辱警察、傷害警察感情、傷害法治,值得重判其實分別唔大。法官漸漸將政府和警隊提升到不可侵犯的地位。今日可以用暗諷作為入罪理由,他日可以用眼神嘴臉。就好似維吾爾人喊,或者笑,或者表露真感情要受懲罰一樣。
胡雅文,你究竟知唔知你做緊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