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6日是「8.18維園集會案」的判刑日子,吳靄儀放棄由律師代表,改由自己陳情。我一邊讀着她陳詞,內心不無激動,其中提及不少成長經驗,在她的回憶錄《拱心石下》中都有提及 — 編纂這本回憶錄時的片段,便像幻燈片再次旋入了投映機槽一樣,不斷重現。當中有不少片段值得記下,讓讀者更清楚明白陳詞背後的故事和理念。這大概是身為《拱》責編的道義,也是因此身份自豪的感念。

1 收起無謂的淚水

起初編輯都擔心全書充滿法律的理念,會乏人問津,加上吳的筆調屬冷凝內歛一路,重視闡釋邏輯,須靠長篇幅來蓄養磅礴的文氣,但原稿中各部分篇幅長短差異太大,我只好把較長的部分切割成細段,又做了一些拼合手術,再加上「醒目吸睛」的小分題,以便讀者在瀏覽過程中,以這些「會意階梯」輕鬆串連出語脈。本來以為吳會歡喜這樣的改動,怎料她卻來了一記冷冷的棒喝:「請收起無謂的淚水」— 她只想闡述信念,不須以受挫的的經驗來搏取讀者的同情。之後「收起無謂的淚水」這句訓勉便衝破了我短期記憶中的遺忘檔板,深入到長期記憶,成為建構價值觀的基因密碼。我讀網絡上吳的陳詞,不無淚湧的衝動,但每次「收起無謂的淚水」的棒喝總會在耳邊響起。我知道較之煽情但空洞的認和,吳更希望受眾可以細想當中的信念,即使你不認同,不打緊,至少它觸發你去思考過自己的立場和道德底線。我看過許多報章和網媒的報道,關於吳的陳詞,主要都徵引末段的法律精神的名言:「吾為法律忠僕,法律更應以民為先」1。誠然這是其陳詞的精髓,但非全部,陳詞中提及的成長故事,是使其精神成形的血肉,如果都能細嚼慢想,大概有助明白「收起無謂的淚水」如何對應當下處境,成為不單是我,而是給全港市民的勉語。

2 怎樣才算「無謂」?

在陳詞的開首,吳便道明自己不是唸法律而是哲學出身,這段在大部分報章都給略去了,但這是闡明「收起無謂的淚水」的重要肌理。在茫然的處境中,讓淚水盡情地流,至少可宣洩一下情緒,為何卻苛刻地勸人要「收起」?因為要收起的是「無謂」的淚水。而如何定義「無謂」便是一道艱深的哲學命題了。吳在2019年翻譯並出版了她唸哲學時的恩師約瑟‧艾格思(Joseph Agassi)的著作《本是同根生》(The Siblinghood of Humanity),書中還有她精撰的導讀〈對香港傘後前途的啟示〉:「法律和科學,是追求公義和真理活動的過程,任何時刻,只能說是『近似』,不能說這就是公義、這就是真理。邏輯可以證明某些理論是錯,無法證明任何理論是對。法官無畏無私按照法律原則裁決紛爭,其實是將現行的法律付諸測試。有時,法律會被顯示出有錯,或有不足,責任就落在行政及立法機關去糾正錯誤、補充不足。我們守法,不因為法律完全公正和合乎道德,而是這是當下我們做到的最近似公義的版本,若非認真對待,就不能真正考驗其真偽短長。」2 我讀到這裏,我便開始明白「無謂」可從兩方面來衡量:一、不應因法律不代表真理而哀傷,因那從來不是法律存在的本義,所以吳在陳詞中才會強調「法律工作者只是僕人」,因為他們把持的不是真理,不應以絕對的權威去脅迫民眾信奉和依從;二、不應因法律失去了盡量趨近公義的活力而哀傷,因為民眾該以科學邏輯去清楚辯解,讓法律工作者明白法律正在遠離公義,所以吳在陳詞中說「法律該以民為先」,因這是衡量法律是否遠離公義的標準。吳之所以在陳詞中強調自己乃哲學出身,因這可讓她對法律的本質意義作更通透的思考。

3 回到原初的啟蒙

吳的陳詞中還談到自己之後到了劍橋唸法律,吳的散文集《劍橋歸路》便是記那段時期的生活點滴,陳詞中「法律僕人」的理念,初見於〈唸法律的人們〉:「唸法律的人們十分尊崇法律。法律是社會秩序的骨幹,是文明和自由生活的基礎;法律是清晰而公正的;法律是大不列顛最優良的傳統,作為這偉大傳統的謙卑僕人,經過嚴格訓練出來的法律界執業者應為自己的重要地位感到自傲。唸法律的人雖然年輕,但已身負接班重任。他們知道他們不會像其他凡夫俗子庸碌一生,尤其是有資格成為大律師的,他們是社會精英,薪酬將會使不知多少人羨慕。/ / 少年十八、九第一次進大學即唸法科,可見是大禍害。」3 唸法律出身的人,學習時期大概還記得自己該當「法律僕人」,但隨着階級抬升,漸漸忘卻了「謙卑」,將法律視為個人攀登社會精英的階梯,其社會性功能則似乎給封印在心底,這樣亦令法律漸漸失去被民眾信任的魅力,所以吳在最後一句說「第一次進大學即唸法科是禍害」。這大概也是為何要在陳詞中強調自己是唸哲學出身,這樣令她沒有忘記法律的社會功能,沒有將法律取信於民眾的唯一魅力封印起來。這也令我明白為何吳以「收起淚水」來棒喝我,因為只有這樣她才能清醒地以根本的哲學邏輯訓練來讓法律的社會功能不被遺忘,這也是要我現在告誡自己當以同樣的思維去保存文學的社會功能。

在《拱心石下》收錄了一封吳於2008年寫給公民黨黨友的公開信,只要拿之來對照一下,便會發覺從1988年的《劍橋歸路》到2018年的《拱心石下》,吳對法律啟蒙的初心,三十年來都沒有改變:

專業階級一般與建制的利益吻合,是建制的天然夥伴,成功的專業人士是社會上的精英分子,享有社會地位,得到建制以種種方式認許,其中最優秀的代表會得到委任,走入建制的核心,透過建制服務社會。……所以很多人認為公民黨應是「親政府」、温和、走中間路線、對工商界友善、與中央關係良好等等。我們如果遵從這些期望,就等於放棄了原來的啟蒙,放棄了脫胎換骨的機會,放棄了啟蒙的目標。4

收起淚水,回歸啟蒙的初心,正正是《劍橋歸路》中的「歸」字的最深遠寄意。

4 直面公眾的莊敬與坦誠

從劍橋回歸後,吳在陳詞中憶述了她先任《明報》副總編輯,再投身立法會當上法律界代表議員,並肩負兩大任務:一、防止立法會通過破壞法治的法例;二、維護立法會支撐法治的功能。5 《拱心石下》的第一章是《回首向來蕭瑟處——往從政之路》,我給這章撰寫的「卷首語」如此總結她的「回歸」:「然而身在海外心在港,回來重踏之前的從政路,看到的景況已是『處處蕭瑟』。懷着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心志,竟生出『也無風雨也無晴』之感。這非關超然澹泊,也不是着意持平,只因一點直面公眾不能或缺的莊敬與坦誠。」6 記得吳審閱這篇「卷首語」後,只修改了最後的「莊敬」與「坦誠」兩詞,我想這就是「收起的淚水」沉澱出來的內藴,就是經過如此沉澱過程,才能豁然地將「過去的瑟蕭」概括為「也無風雨也無晴」的心境。陳文敏給《拱》書作的序也名為〈也無風雨也無晴〉,所描劃的是「山雨欲來」的景況。不錯,如果暴風雨將臨,只懂哭喪着臉,還未迎向風雨便敗陣了。「收起無謂的淚水」,寄託着的就是「輸人不輸陣」的豪情。記得在《拱》編纂初期,我大膽請吳將本來的末章〈尋找未來的旅程〉移前作為序章,如此建議,無他,不欲讀者一味跟着回首「過去的蕭瑟」,想讓讀者先感受到「也無風雨也無晴」的豁達與沉穩,這樣大概更易面對最末章暗喻的「大風暴」。

吳以莎士比亞的《大風暴》中的一段詩收結全書,並託我將之譯成中文:

……The isle is full of noises,

Sounds, and sweet airs, that give delight and hurt not.

Sometimes a thousand twangling instruments

Will hum about mine ears, and sometimes voices

That, if I then had waked after long sleep,

Will make me sleep again: and then in dreaming.

The clouds methought would open and show riches

Ready to drop upon me, that when I waked

I cried to dream again.

—— William Shakespeare, The Tempest, Act 3 Scene 2, 138–146
 

……這小島總是鬧哄哄的,充滿

奇妙的樂聲和曲調,甜美悅耳,不擾人的

有時千種樂器,在我耳邊哼和

有時人聲,讓悠悠醒轉的我

再度入眠,復在夢中遇見

天啟雲門,綻放絢爛,快要

灑滿我身,赫地醒來

我痛哭要重新入夢

—— 莎士比亞《大風暴》第3 章第2 幕,138–146

只有「收起淚水」才能將自己從喧鬧中隔絕開來,不致成為噪音的一部分,使旁觀的目光因冷靜的思考而得着穿透力;只有拿揑「無謂」與「有為」的尺度,才能看到幸福的夢境隨雲門敞放,那時你的淚便成為自己念念不忘、孜孜不倦地追尋的提示。

大風暴來臨前夕,既然決定留下守護這小島,那麼讓我們一起收起無謂的淚水,我們的淚水該為呼喚大家憧憬着的夢境而流;且收起無謂的淚水,一起將心底「也無風雨也無晴」的莊敬與坦誠,化為堅守到黎明的啟明星。

 

1. 原句為:I stand the law’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s first. 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

2. 約瑟‧艾格思(Joseph Agassi)著、吳靄儀譯:《本是同根生》(The Siblinghood of Humanity),香港:壹壹陸工作室,2019,吳靄儀撰之導讀。

3. 見吳靄儀:《劍橋歸路》,香港:明報出版社,1988,頁25。

4. 見吳靄儀:《拱心石下》,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8,頁202。

5. 原文為“I was charged with a dual mission: to do my utmost to prevent legislation that would harm the rule of law, and to safeguard the institutions that underpin the rule of law.”

6. 見《拱心石下》,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