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吳翰林於 2019 年,就其同性伴侶的居屋居住權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排期今日 (19 日) 於高等法院處理,其同行伴侶李亦豪今透過律師表示,吳去年 12 月離世,故由李申請替代亡夫成為申請人,以繼續案件聆訊,並於房委會一方不反對下獲批。申請人一方指,基本法條文並未排除同性婚姻,認為房委會政策涉差別待遇及歧視。法官周家明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屋會。吳與其同性伴侶李亦豪於 2017 年於英國註冊結婚,吳原為公屋租戶,惟因兩人並非異性配偶,李未能以「加名」形式成為家庭成員,吳其後以綠表身份於 2018 年購入二手居屋以便兩人居住,樓價為 545 萬元,但由於房委會政策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其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居屋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涉案居屋單位之餘,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居屋單位業權,因獲轉讓單位者亦須為該單位「家庭成員」。申請方指李支付大部分購買居屋費用,惟最終仍未能合法入住居屋,亦不能以業權轉讓形式獲轉讓單位,承受巨大壓力。

申請方又指,房委會的相關政策與終審法院 QT 案及 Nick Infinger 案的裁決不符,並強調根據《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22 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受平等法律保護。惟相關的房委會政策則涉歧視於海外合法結合的同性伴侶,涉及差別待遇。

申請人:《基本法》37條未排除同性婚姻

申請方又指,雖然《基本法》第 37 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惟該條例並沒有排除對同性婚姻的保護,且該條文屬於保護性、而非禁止性條文,故不認為該條文禁止同性婚姻。

至於房委會一方指,申請人相關權利所受限制不大,因他可選擇向政府「補地價」後於自由市場轉讓或出售,而不受合資格家庭成員要求限制。申請方反駁,指申請人一方竭盡所能始可購入涉案居屋單位,並獲逾 43% 折扣,即使不考慮單位已升值,以當時購入價計算,申請人一方至少要支付 200 萬元「地價」,相關做法亦不符合資助房屋協助較低收入人士置業的目的。

申請方又強調,房委會一方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如接納同性伴侶屬於配偶,將如何影響異性伴侶申請資助房屋,並引用中文大學教授劉德輝有關同性婚姻研究顯示,本港同性伴侶只佔整體伴侶的 0.6%,當中只有 3.5% 如申請人一般,選擇於海外結合,認為房委會一方所指的影響微乎其微,且吳於購入居屋後,已交出原有公屋供其他人輪候。

房委會:宏觀政策考慮 異性配偶有助提升人口

房委會一方則陳詞指,政府制定政策須於宏觀層面,對不同持份者作出考慮,權衡輕重之後作出決定,包括優先秩序等,強調政策並非針對不同性傾向人士,但房屋屬稀有資源且需求龐大,房委會一方絕對不會質疑申請人一方於住屋方面所面對的巨大壓力,但同時亦須考慮不同群體的需求,並強調住屋屬於政府人口政策之一,政府鼓勵異性結合並生兒育女,有利社會穩定。房委會一方又指,異性婚姻可生兒育女,有助提高人口,符合政府鼓勵生育的政策,與同性伴侶的關係有所分別。

案件編號:HCAL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