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法院以非法集結標準判 8.18、8.31 案 和平示威者遭收監 等同不鼓勵民眾「和理非」
前年的 8.18 維園集會案,9 人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5 人被判即時監禁,另外 4 人緩刑;同日判決的 8.31 港島遊行案,3 名被告當中有 2 人被判即時監禁。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早(19 日)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說,8.18、8.31 案都是和平示威,控方都是以「未經批准集結」落案檢控,但是區院法官在判決時就用上「非法集結」的標準,過往未曾有過,預計辯方如果提出上訴,會成為主要的法律爭拗。張達明又說參考案例,法庭基本上不會將和平示威的被告判監,否則「等於唔鼓勵人去做和理非」。
張達明首先說,本港《公安條例》對於遊行、集會時的違法層面分 3 個層次,「未經批准集結」指未依照法例或警方要求而繼續遊行、集會,性質和平;「非法集結」則提升一個層次,除了未依法外,亦出現了挑釁行為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至於「暴動」就指已經出現了實質的暴力行為。
張達明說,過往終審法院和上訴庭的判決都指出,如果是和平的示威、集會,即使未有依照本地法律和警方要求,都仍然會受到《人權法》保障,基本上都不會判以即時監禁,亦不會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定罪原則放在「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判決當中,但張指今次區院就「818 案」和「831 案」判決打破了這種做法。張達明估計日後若有人上訴,上述做法會是最主要的法律爭拗。
8.18、8.31 案不涉暴力 不應判監
張達明指出,前年 818 和 831 之前的日子,街頭都出現過不少抗爭場面牽涉暴力行為,但去到 818 和 831 當日的遊行、集會,就變成典型「和理非」抗爭場合,甚至有較激進的示威者都「識做」不作出暴力行為,市民大眾都能有所區分。按照這樣的情況,張達明指不論參考歐洲人權法院或本港終審法院的做法,都不會視 818、831 的集會遊行是暴力,否則「咁就等於唔鼓勵人去做和理非」。
張達明說,如果法庭將和平與非和平的集會遊行都「一刀切」處理,就會朝向中國內地的方向走。他說,公眾仍然期望終審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都能夠對集會、遊行的性質有所區分並作出相應裁決,法庭亦有區分案件性質的角色,否則只會落入「無論如何都會重罰」的結果。
張達明並且提醒,當局容許民眾和平示威表達訴求有其必要,「市民如果谷住啖氣,你容許佢有和平集會示威,俾佢宣洩後係可以達致社會安寧;如果用高壓政策,連和理非手段表達不滿都唔得,政府唔會聽到反對聲音,亦唔會改善。」他重申,在人權獲得法例保障的社會,當民眾在和平的情況下觸犯示威相關條例,法庭應該有不同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