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開會被控違限聚令 陳淑莊林瑞華等 3 人受審 1 證人拒出庭或撤銷其中 1 罪
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等約 40 名酒吧業人士,去年 4 月被指在深水埗一間酒吧內「下半閘」開會,討論政府公佈的防疫停業令,最終陳、林及酒吧負責人遭票控違反限聚令等罪,案件今( 19 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由於有證人拒絕出庭,故控方明言或撤銷其中一罪。此外,有女途人供稱,因友人在酒吧內用膳,故她在報警後告知對方「犯咗限聚令,你哋快啲走呀,我報咗警啦!」,又稱雖然不記得當時酒吧有否「下半閘」,但仍可清楚看見內裡人數,並承認報警時曾訛稱自己的姓氏,因「當時局勢咁亂,我喺啲咁嘅地方見到敏感人物,保護自己都係人之常情」。
陳淑莊( 49 歲)及林瑞華( 36 歲)各被控一項參與被禁群組聚集的傳票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3 日期間,在旺角大南街的「HANDS」酒吧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酒吧負責人陳偉才( 32 歲)則面對兩張傳票,指他在同一時期,未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示,為進入酒吧的人量體溫,並容許多於 4 人同坐一桌;營運受禁群組聚集進行的涉案酒吧,並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
控方稱未能聯絡證人 或撤銷其中一罪
控方甫開庭即指,原定會傳召 5 名證人,但仍未確定其中 2 人會否作供,因為未能成功派遞傳票予一人。而另一人則已收妥傳票,但至今未現身,故擬傳召負責派遞傳票的警員作供。若法庭接納,會依例申請發拘捕令;但假如在控方在舉證完成前仍未聯絡上該名證人,將就陳偉才的首項控罪不提證供起訴,換言之控罪會被撤銷。
負責派遞傳票的警員 14786 陳俊元(譯音)供稱,他與同僚在今年 4 月 8 日前往西貢公眾游泳池找證人吳楚勤,對方隨即出示身分證及接收傳票,但拒絕簽收。陳見狀向他解釋傳票的法律效力及後果,但他表示「不願意上法庭」。裁判官鄭念慈隨即發出拘捕令。
報警的途人潘美美憶述,當晚與吳楚勤、王及雷姓友人前往旺角大南街消遣,其中吳、王二人在涉案酒吧用膳,她與雷則在相鄰的甜品店吃甜品,稍後再在酒吧會合。約 11 時左右,她瞄到逾 25 人陸續行經甜品店,疑似進入酒吧,擔心有播疫風險或有壞分子聚集,故決定前往對面馬路觀察。
證人稱為「證實下我對眼睛」走近觀察
她稱在對面觀察,是為了「證實下我對眼睛」,亦「唔相信限聚令下咁多人入到去,而個酒吧又俾佢入去嘅」。在差不多一分鐘時間內,她發現兩名友人坐在酒吧近門口的位置,門口附近相當熱鬧,不時有人出來吸煙及聊天;酒吧內則有約 10 至 20 名人士聚集,間歇性傳出笑聲,但無特別嘈吵。
潘將現場情況告訴雷,故他亦曾走近觀察。兩人商量後都大感詫異,認為「立咗例都好似目無法紀咁,大家都覺得有報警嘅必要」,終在 11 時 40 分報警,並催促友人謂「犯咗限聚令,你哋快啲走呀,我報咗警啦!」未幾,她看到陳淑莊進入酒吧,頓時傳出一陣歡呼聲。數名軍裝警到場調查後離開,酒吧捲閘被拉到底,上面貼有一張紙,但未能看清內容。其後陳淑莊與 3 名男子步出酒吧,登上的士離去。
證人稱時局亂 報警時訛稱姓
在盤問下,潘承認報警時訛稱自己姓王,但認為此舉並非說謊,而是在保護自己,因為當時「局勢咁亂,我喺啲咁嘅地方見到敏感人物,保護自己都係人之常情。」潘又稱,她在 4 月 28 日口頭答應警方會錄口供後,並不知道警方在 17 日間 15 度來電,因她擁有兩部電話,合共 4 張電話卡。對於辯方質疑她當時無業,何以會擁有多張電話卡,她解釋「用佢啲流量囉,我鍾意上網。」
辯方指酒吧早已落半閘,大部分門面被磨砂玻璃遮蓋,吧內燈光昏暗,她根本不可能看到內裡情況,更遑論仔細描述有人戴口罩一事。潘稱不肯定有否落半閘,但可清楚看到內裡人數,且有戴口罩的人的位置近門口,不難看見。
辯方質疑證人與友人分開如何聚舊
辯方質疑,既然她想觀察酒吧內的情況,為何不走近,而是選擇在對面馬路,又指她與友人若想「聚舊」,為何要分坐兩店近一小時。潘解釋自己「一陣入(酒吧)八(卦)啦,我八咗出面先。」並稱未料雷的糖水會等如此久,加上她在意酒吧的情況不斷觀察,故「搞下就成個鐘」。
辯方懷疑,她一早吃完糖水,為何沒有先行與酒吧內兩人「聚舊」,潘指想等雷一併過去。辯方追問,為何她在取車匙時離開沒有等雷,她就指因對方未吃完。潘承認,根本不知道警方會調查多久,但因「八卦」而選擇逗留,「八飽咪走囉!」潘又坦認在警方離開後仍繼續逗留,並稱「但謂嘅逗留都係留咗幾分鐘啫」,其後改口指逗留了 10 多 20 分鐘。
案件編號:KCS526408-5264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