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裝修工人被指前年 12 月,在旺角用鐵物襲擊清理路障的途人,導致途人一度失去知覺倒地,事後頭頂須縫十針。裝修工人今(2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原本被控的暴動等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法官練錦鴻即日判刑,批評被告行為極之歹毒,襲擊「見義勇為」的事主,明顯是想阻止事主無私的舉動,並協助暴力示威者,令示威者可以繼續以不法手段與政府抗衡。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的解釋與畫面完全不相符,因此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法官稱,根據片段,事主手持長條形竹枝,並無作勢襲擊仼何人,當被告襲擊事主時,事主已經放下竹枝並拿出電話,狀似拍攝。

法官稱,案發時旺角區有大量路障,根據司法認知,2019 年下半年香港處於極之動盪時期,示威者為表達對社會現狀各種不滿,企圖用暴力令政府停擺,以為可以令政府屈服,其中路障就是示威者慣用的手段。

法官續稱,事主顯而是「見義勇為」,雖然不少人可能認為其行為不智。法官批評,被告的行為明顯阻止事主「無私」的舉動,襲擊的唯一目的是協助示威者。

法官直斥被告一出手就用鐵物打向事主頭部,頭部為人體最脆弱的地方,其目的就是要在最短時間內作最大傷害。法官指,當時為暴力示威越演越烈之時,被告以暴力震懾普通人,令人不敢反對示威者暴力的行為,他協助暴力示威者,令示威者可以繼續以不法手段與政府抗衡,手法極之歹毒。

法官稱,就本案必須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向暴力示威者指出,法庭和社會大眾不接受此等行為。法官以五年監禁為起點,扣減認罪三分一刑期後,判囚40個月。

官判刑前問要不要傳召被告作供

法官判刑前先問辯方有沒有考慮讓被告作供,講述當時心態。被告出庭作供,指當時聽到後方喧鬧,轉頭見到事主「揸住嘢」,以為他要攻擊他人,衝過去期間執起物品便襲擊,當時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後來看影片才知道是鐵。被告指,受報導影響,又以為事主持刀,惟法官質問「點解會睇到係刀」,指事主手持的是竹枝,被告指「解釋唔到」。

控方播放片段指事主被襲前已放下竹枝,被告則指見不到有關情況,「當刻我見到就唔會衝埋去啦」。被告又指,他拾起鐵時感受到重量,「我即刻放手㗎啦,如果唔係唔至呢個力,我好坦白講」,但控方指被告當時是將鐵拋打事主,不是「放手」,被告再次表示「解釋唔到」。

被告原提出賠8千元

控方透露,被告於台灣東海大學就讀公共及行政系,過往無案底。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承認事件非常嚴重,對事件感到後悔,對事主亦感抱歉,願意賠償事主8千元。惟法官練錦鴻隨即表示「我諗緊兩萬」,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願意賠償兩萬元。

辯方續稱,被告被捕時立即向警方坦白,態度合作,而且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辯方透露,當晚被告和朋友在旺角吃晚飯,其車輛停泊在旺角道後街。飯後他和朋友找飲酒的地方,碰巧警方封路便折返旺角道。在案發地點附近,被告和朋友食煙。及後被告離遠見到事主手似疑似鐵支物體,以為事主要傷害附近的年輕人,才隨手拾起長型鐵物襲擊。辯方承認被告用力過猛,但強調被告無預謀。

官斥辯方「揀過」截圖   「誤導」法庭

法官卻不同意被告誤以為事主傷人的說法,指案發時有 5 至 6 個人圍住事主,批評辯方「知你有指示,但你律師嚟架,過濾下先啦!」辯方指,包圍事主的年輕人手上無武器,並呈交案發片段截圖,顯示事主移開路障時手持鐵支。法官看截圖後指,單看圖片事主手持「好幼的鐵支」,行為的確看似舉向一名黑衣人,但若觀看片段,全面地看事發經過便發現並非這樣,直斥辯方「揀過啲相」,「誤導」法庭。辯方反駁「我冇咁嘅意思」,法官立即回嘴:「你冇咁嘅意思但你咁樣做」。

辯方強調被告誤以為事主傷人,法官再次質疑被告誤會的基礎,辯方回應被告見不到事主在清路障,只見事主手持鐵支才誤會,法官聞言不斷追問「佢見唔到就衝埋去打人個腦,係唔係?」辯方承認,並表示知道被告的解釋不合理,而被告確實使用過度武力。

案情指被告用沉重硬物襲擊事主  事主頭皮縫十針

案情指,2019年12月1日凌晨12時30分左右,57 歲的男事主 X到達旺角道及彌敦道時,見到大量路障阻塞交通,包括垃圾、欄杆等。X自發移開路障,當他移走2至3件物品後,約十名示威者走近,恐嚇辱罵X,叫他停手。

X 感危險,拿出手機,試圖拍攝包圍他的人群。被告突然走近X,用長型沉重硬物襲擊X,導致X失去知覺倒地。X回復知覺後,想找回先前跌在地上的手機,一群人包圍指罵他,叫他離開。X即日送院治理,診斷結果為左邊頭頂頭皮有4厘米裂傷,左前臂擦傷發紅。X的頭皮縫了十針。

同年 12 月 31 日,被告被拘捕,警誡下表示當晚與朋友在旺角食晚飯,飯後他們到旺角到處逛,看縱火和堵路情況,無參與非法集結。案發時被告經過旺角道近彌敦道交界,聽到遠處傳來一些聲音,見到一個疑似「白衣人」的人,該人手持長形物件,但無法確認是刀還是其他物品。被告以為該人可能持刀傷害其他人及「𡃁仔」,因此衝過去,拾起一塊長方形鐵擲向該人,擊中頭部。被告事後立即離開現場。

被告梁啟樂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另外兩罪暴動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附近惡意傷害男子 X、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掛耳式口罩。

案件編號:DCCC 1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