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中大衝突】四學生被控暴動 控方:憑裝束、身處現場、逃跑 肯定親身參與暴動
2019年 11 月,中文大學爆發攻防戰,學生示威者與警方在中大校園內「二號橋」附近激烈衝突,多人被捕。4 名學生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等罪,案件今(2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憑四人的裝束、警方長時間多次勸籲下仍留在現場,直到警方拘捕時逃走和反抗,肯定各人親身參與暴動,或者憑藉其服飾及佩戴裝備物品,在現場透過支持而參與暴動。另外根據案情,其中一名被告當日被搜出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白紙。
案件今日開審,辯方透露,各被告不爭議現場發生暴動,但爭議各人是否參與其中。控方未傳召仼何證人。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其中花了一整頁描述另一名被捕人士黃亭陶當日被捕的情況。黃亭陶則自被捕後,在警方保釋下離港,目前不在香港,控方指未在機會帶黃上庭。法官李慶年質疑控方「係咪一定要拉埋黃小姐落水,先可以告其他人」,又稱「我過唔到自己個關」,要求律政司修改控罪或增加被告。
控方陳詞提另一離港被捕人士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後,表示不會修改控罪,認為黃亭陶在本案的性質與「其他人士」相同,但需時找案例和資訊支持論點。案件押後明日再審。
控方開案陳詞表示,2019 年 11 月 11 日,二號橋曾被多人佔據,佔據二號橋的人從橋上向吐露港公路行車路及火車路軌投擲大量雜物,導致交通嚴重癱瘓,對市民、鐵路和車輛構成嚴重威脅,更使用汽油彈、磚頭及雜物攻擊在場執法的警員,故警方驅散佔領二號橋的人士後,繼續在二號橋及連接的環迴東路上駐守。
早上 11 時 25 分,警方已在環迴東路和二號橋交界的行車線保持已設立的防線。警方右前方是一個約 5 至 6 米的小斜坡;左前方約 50 米, 即物業管理處外一帶擺放大量雨傘、垃圾桶、水馬及雜物等霸佔橫跨環迴東路來回行車線。障礙物後方有數十名身穿黑衣、戴口罩的人士聚集,其中有人向警察照射鐳射光、指罵警察和叫囂。
期間有黑衣人埋伏在草叢竅視警方部署,被發現時則大聲辱罵警察。警方於上午 11 時 39 分,向斜坡上的黑衣人展示橙旗,黑衣人沒有離開,但由於他們也無實際行動或攻擊,警方亦沒有使用武力。
至下午 2 時後,小斜坡上有集結人士,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外一帶聚集的人士超過100人,期間有人走近警方,要求警方退至二號橋後方。當時聚集人士在物業管理處外用大型垃圾車等障礙物築起陣線,在陣線後方大力拍打雜物、叫囂和辱罵警察。約下午2時10分,警方展示黑旗。案情指出,由於集結人士無實際行動或攻擊,警方亦沒有使用武力。
稱示威者投汽油彈 燒着警員的制服及盾
下午 2 時 50 分,經中大校方與警方商討後,部分警員撤退,只餘五名警員留守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保安更亭外觀察。
約下午 3 時 08 分,聚集人士向警方防線推進,並將陣線朝二號橋方向推前,高級督察鍾家平於是指示警員展示黑旗,警告會使用催淚彈,示威者沒有理會,反而加速向警察推進。下午 3 時 11 分,推進的聚集人士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部分汽油彈擲中警員,並燒着警員的制服及盾牌。同時,身在小山坡上的示威者亦不停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
高級督察鍾家平指示警員展示橙旗,而他本人亦使用揚聲器警告停止攻擊及離開,否則使用橡膠子彈,但示威者無理會,下午 3 時 24 分警方採取行動進行拘捕,原本集結的人士立即反方向逃走。
次被告身上白紙 寫上「我哋一定會贏」
四被告在逃跑時被制度,其中首被告陳起行,激烈反抗並嘗試逃走,須其他警員協助才制服。第二被告張俊浩則跑至管理處附近時,突然失去平衡跌在地上,警員18434上次想試制服被告,第二被告不斷掙扎,嘗試逃跑,最終在多名警員協助下被制服。第二被告亦被搜出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白紙。
控方:憑4人裝束、逃跑等 肯定各人參與暴動
控方提出,當日的集結由非法集結升級至暴動,法庭可從各被告被警方拘捕時身處暴動現場,身穿黑衫黑褲、戴手套等服飾,部分面戴蒙面物品遮掩面容。加上在警方長時間多次勸籲後仍留在現場,直至警方拘捕時逃走及反抗,肯定他們親身參與暴動,或憑藉其服飾及佩戴裝備物品,在現場透過支持暴動作出參與。
至於第三被告張俊浩,控方表示會額外透過及倚賴警員10457,憑藉其約 50 小時仔細觀察各被告被捕後的外貌和衣著相片,以及與涉案片段作互相比對後,獲特別認知或知識下,認定張俊浩為某些相關片段中所出現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暴力參與暴動的人。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生陳起行(22歲)、理大生李俊皓(25歲)、IVE生張俊浩(19歲)、中大學生鄧希雯(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稱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亭陶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陳起行、張俊浩及鄧希雯同被各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而張俊浩則另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