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條例】回顧修例條文爭議 大律師公會曾建議列明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
政府計劃修訂《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以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但當中一條條文,引起公眾擔心,會限制香港市民離開香港的自由。保安局多次澄清,仍未能釋除公眾疑慮。香港大律師公會曾建議政府修改草案的字眼。
翻查資料,修例的爭議,源於修例條文的第三條條文列出,保安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賦權予入境事務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
香港大律師公會今年二月曾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質疑修例賦予入境處處長不受約束權力,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離開香港。
保安局其後出稿回應指,有關修例旨在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國際責任。《公約》要求所有成員推行預報旅客資料系統。航空公司須在航機起飛前,向目的港的出入境管制機關提供所有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
保安局當時回應指,按照一般做法,主體法例中訂明的賦權條文較為概括和簡短,而根據賦權條文擬備的附屬法例會訂明具體細節和清晰條文。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第31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的《人權法案》第八(二)條保障。擬議預報系統的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的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保安局又指,對於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書,有關條文的觀點未能正確反映條文的目的和事實,引起誤解,表示失望。
大律師公會其後再回應指,即使考慮到主體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理應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主體法例亦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