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峻法律製造更多違法?
近日有宗關於平機歧視的新聞,是去年瘟疫在香港初爆發時,流行歧視內地人的回應續集 — 有民意代表指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不作為,沒積極為回應處理去年的歧視浪潮。按報導,我不單懷疑批評者有否先問平機會的工作進度才回應記者提問;似乎應該熟悉平機會工作的人士亦不掌握最新發展 — 事實是:平機會已於 3 月底完成研究。
要批評平機會不(更)主動調查不(更)快完成研究不(更)完善內部溝通,當然沒問題;問題是:在瘟疫反覆蔓延時,所有機構時而 work from home 時而 A/B 隊上班,網上開會又因保安問題不能開,面對面會議又因疫情嚴峻取消;要在此語境脈絡中,要有效維持日常工作已十分難得,更枉論大幅度優化服務(如更主動調查、更快速回應及再加強教育)。正如齊澤克在《Pandemic! 2》(OR Books 2020)中批評(特朗普式)民粹時指出:民粹言論批判不會提出正面建議(例如:如何修改現行《種族歧視條例》或平機會如何加快工作)。民粹言論亦不會希望現行機關消失(誰也知道平機會不會因瘟疫中一項對工作速度的投訴消失)— 萬一現行制度垮台,以後沒了攻擊對象,不單民粹言論沒市場 — 如果民粹倡議者要親身下海處理,她/他又不懂實務,那不是陷自己於險地令自己成批判對象?
市面流行兩項修法建議:(1) 承認並處理種族內的族群歧視 — 此狀況甚為平常:有上海人訕笑其他地方人士為鄉下人、同學父母不喜她籍貫河南的男友、普通話教材取笑福建人勢利 — 要解決問題,就先應承認問題存在;(有關分析,也可參見我另文)(2) 建立「居留身份歧視」及「內地籍貫歧視」— 這樣就可使居港未滿七年人士或旅客(尤其是內地人)受歧視時可受法律保護。主流意見是兩者並行。
我明白兩者互動互補,且看上去萬無一失,一定可以有效處理歧視內地人的情況。然而,似乎架床疊屋了:如果已有處理種族內的族群歧視,是否還有需要設立「居留身份歧視」呢?試想一個港島人到九龍半島被當地人歧視;不論她/他只是到九龍購物、工作或居住,種族內的族群歧視都已含蓋此人面對的不義了。又,若果兩建議均被接納,平機會是否有經驗人材有足夠資源處理呢?況且,如果「內地籍貫歧視」只為內地人(於 2020 年)面對的氛圍而設,那又會否有違平等機會精神呢?
修法的重點是一矢中的,並非萬無一失。因為,根本沒有萬無一失 — 不論刑法如何嚴苛及慎密,始終有人以身試法:大家都知破壞公物藐視法庭網上散佈不實言論違法,這些事是否曾經無日無至無法無天?眾人皆知不戴(好)口罩在封樓前離開有傳播 COVID-19 的風險,每天生活每日新聞還不是看到有人這樣做?問題不在「香港是否還是法治社會?」、「法律是否完備是否須與時並進修改?」或「是否執法不嚴權責不清?」,而是法律根本就是製造罪行的慾望機器 — 我過去在討論管制色情法規時,已指出禁制色情,反而創造了欠缺(Lack),意即搜尋享受色情的慾望。(《色/法》,圓桌文化(2015),第 4 章)然而,問題並不止於此;我們應進一步自問:為甚麼人類總是對欠缺念念不忘,明知填不平卻還要不停努力嘗試填滿意慾望深淵?
據(拉康/)齊澤克心理分析,人類進入象徵秩序(Symbolic Order,一個由語言法律教育交織創建的現世)並遭閹割,做成終身欠缺;閹割下的小物 a(objet a)遺留封鎖於真實界(the Real)內。如果人類於象徵秩序內安份守己而現世又物資無限,加上遊戲規則公平公開公正,兩個世界(象徵秩序及真實界)便可像平行宇宙互不相干。但是,象徵秩序背後的主宰能指(Master Signifier)不只一個,且不斷變化輪迴;而且一個主宰能指一個規則,個體有贏有輸 — 有限資源又那可平均份配?面對不滿,(部份)人便希冀重拾失落的小物 a,令自已(看似)再度完整。問題又來了,人類進入象徵秩序那一刻始,便被洗腦,忘記各自的小物 a 究竟有多少又是甚麼。各人唯有不停重回真實界嘗試尋找不同物件(小物 a 的替代品),企圖獲得終極小物 a。結果就是不停循環重覆沒有結局。象徵秩序本來就是因為要穩定續存,才努力將小物 a 置於真實界;所以,各小物 a 的替代品不停回歸,就是挑戰象徵秩序顛覆眾主宰能指。拉康稱整個過程為暗爽(Jouissance)。齊澤克常用的例子就是吸毒:癮君子不知吸毒危害健康違反法規嗎?為何她/他仍要繼續執著不能自拔?不就是因為固有象徵秩序不能滿足所有慾望,(誤)以為吸毒毒品(帶來的痛快)就是小物 a 嗎?
同理,更多法律規矩不就只會重複閹割主體連續生產更多小物 a 嗎?只要個體不滿當下現世狀況,她/他便會造訪真實界享用小物 a(替代品),令既有象徵秩序不穩。那是否取消法律就會令犯罪消失?理論上當然可以 — 沒有法律沒有執法沒有法庭自然就沒違法;但,事實上,只要有主宰能指有社會運作原則便有犯規,而法律機器經過多世紀實踐實驗,仍然是有效的社會控制工具,不應也不可隨便廢除。問題重心不是法律機器,是多餘的複雜規定。例如,禁止性侵犯法規將個別身體器官神聖化,並將與那些器官相連的行為及相關人士加上無謂標籤(如女性被侵犯後市場價值下降),就是多餘;所以,我贊成福柯的建議,把法律去性慾化(Desexualization),把焦點放回身體,不是性慾及因此加諸的價值判斷。
當然,去性慾化不只簡化法律,而是令人質疑反省法律秩序的其中一個主宰能指 — 即男性本位霸權。從暗爽不停重覆出現,並挑戰既存的主宰能指的永遠輪迴中,我們明白世上根本沒有永恆強力自有永有的主宰能指。由於客觀環境的急促變化(例如互聯網、手提電話及瘟疫),主宰能指之間的角力(例如新聞中立 vs. 價值判斷),每一主宰能指都不可抗拒演變和死亡。也就是說,新形勢出現,主宰能指還不主動自我反思檢視的話,而只在既有框架內修改法律,不單不會取消暗爽,甚至產生更多主宰能指意想不到的小物 a(及由此而生的新型暗爽)、更多對主宰能指的嶄新挑戰。那又如何面對呢?又是多加法例、加強執法?雖知主宰能指不變化,法網如何收緊,暗爽依然日日新招一直迴路。
須注意:反省主宰能指不是取消它,也可以是調整主宰能指之間的關聯 — 有些能指(如反歧視、防疫、反父權)才剛冒起,甚會容易消失?主宰能指之間的合作互斥,當然會影響象徵秩序的重構運作及交織模式(如法律與教育的合作配合)。在瘟疫也成為新主宰能指的當下,加上虛擬世界已與現世同樣重要,新常態(New Normal)早已運行運作,主宰能指的生命週期、象徵秩序的組成運作及暗爽迴路的變化力量,都是前所未有沒有先例。
因此,主流的兩項修法建議,既然可能有重疊及生產更多小物 a/暗爽之嫌,那還不如簡單直接只提兼有海外先例的種族內的族群歧視。當然,立法者亦應深思歧視內地人這動作的主宰能指是甚麼 — 如果是純粹歧視,那修訂《種族歧視條例》自然有效對症下藥;但如果動作的主宰能指是對現在政治狀況不滿(意即歧視只是替代品),那主流的修法建議(尤其是「居留身份歧視」及「內地籍貫歧視」)會否只是誤中副車,甚至會否因法規多了複雜了而令違法(機會)也自然多了?換言之,提供了更多小物 a,結果就是為挑戰現行象徵秩序提供資源火力呢?有論者指出:暗爽出現,反令法律機器更體會自身威力權勢(猶如沒有奴隸,主人不知自己位置的 SM 情意結);然而,在亂世,這真是我們所需嗎?要令一個(沒有立法權的)主宰能指消失,是否就只是靜待它的小物 a 自動出現?在前無前例的新冠政治(Corona Politics)下,當權者既不可不立法處理歧視,而法律條文又不可太嚴但又要精準,而且還未必能處理歧視的(真正)動機。當中苦惱真是非語言(象徵秩序的份子)所能言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