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歲女童懷疑遭虐待致死案,女童的生父及繼母早前被裁定謀殺罪成,判處終身監禁(詳見另稿);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的繼外婆判囚 5 年。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今早出席港台節目時表示,小組建議新訂立《沒有保護罪》,強調假如某人對兒童有照顧責任,發現他有嚴重身體受傷時須作出舉報,一旦通報後則毋須負上刑事責任。

新建議的《沒有保護罪》訂明,任何人只要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或有照顧責任並合理懷疑兒童被虐待,而沒有作出通報或將兒童帶走,都可能有刑責。翻查資料,小組委員會早於 2019 年 5 至 8 月期間進行公眾諮詢,文件列明,如果受害人受嚴重傷害或死亡,最高刑罰可分別判監 15 及 20 年。

熊運信:舉報不等於報警 可向父母、社署匯報

熊運信指,受害兒童未必有足夠能力表達誰是施襲者,「唔識講邊個打我」,令檢控有困難,因此同一屋簷下的照顧者有責任舉報事件,例如家庭傭工。他指,舉報的定義並非等於要立即報警,但至少因應兒童「不尋常」的傷勢,向兒童父母匯報,又或諮詢社署等機構,「講咗就無(法律)刑責」。

有關「照顧者」的身分,是否必須同一屋簷下才受規範?熊指出,法律上老師對學生亦有照顧責任,假如老師發現學生身上有非自行弄傷的嚴重傷痕時,只要與校長或社工商討是否需進一步跟進,在《沒有保護罪》下,相關老師亦毋須負刑責。

被問到社工是否涵蓋在「照顧者」範圍內,熊運信稱「理論上係可以」,但指現時教育局、醫管局和社署,均有提供指引予前線人員,列明發現懷疑虐兒個案時的應對步驟,形容「法律係道德底線,有無法例都好,都要做啲嘢。」因此,當老師、社工見到兒童有不尋常傷勢時,理論上都應跟進,強調新法例並非添加額外法律責任。

熊又提到,有鄰居或擔心自己會否受新法例影響,他認為不會,解釋指在現行香港法制下,「一個人無正面嘅法律責任,要舉報或制止可能發生嘅刑事案件」,但至於道德層面上,鄰居應否有所行動,則交由外界判斷。

另熊運信透露,小組委員前主席早前重病離世,令委員會工作曾停滯一段時間,指新主席上任後便「踩油」進行相關改革工作,小組現時只待提交諮詢報告予政府考慮。

防止虐兒會贊成修例 盼通報勿遲疑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在同一節目表示,5 歲女童虐殺案令人感到痛心,須在法律層面上解決相關虐兒問題。她指,事發後政府已於 2020 年 4 月修訂「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釐清當中轉介個案等的細節。

但她指出,現時通報機制仍屬自願性質,而虐兒事件重復發生,個案隱藏於社區,兒童受虐時或會有人發現異樣,「但只係通報有遲疑」。黃翠玲又認為,相關指引的約束力不大,「指引係指引,法例係法例」,贊同立法強制制舉報,「有合理懷疑就通報」,但建議應循序漸進,由專業同工開始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