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下午裁決 控辯爭議三要點 或影響傳媒日後查冊空間
港台《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案件今日下午(22 日)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有裁決。今次是香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被起訴,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罰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裁決亦將影響傳媒日後在調查報道上,仍有多少查冊空間 (另見報道 及 判詞全文) 。
蔡玉玲是在去年 11 月 3 日被捕,案件於上月 24 日進行聆訊,由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審理。控方只呈上兩份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未有傳召證人,蔡玉玲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立場新聞》整理了控辯雙方理據,將庭上爭議歸納為三大要點。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案中的「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究竟被告是否「明知」?填寫查冊用途是否「要項」?有關資料是否「虛假陳述」。
蔡玉玲被指在去年 5 月17 日及 6 月 10 日,兩次經網上查冊,以找出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出現的一輛車輛,誰是車主。申請索取「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表格有三個選項,包括「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蔡玉玲選了第三項。
虛假陳述?
控方指,「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的選項,只用作解決交通或賠償問題,例如發生意外或有車輛阻塞街道,需要聯絡車主。控方又質疑,被告索取涉案車輛詳情後,不僅查找、採訪甚至報道,行為均與交通及運輸無關。辯方則反駁,前年 7 月 21 日有閉路電視拍攝到有車輛,疑似運載武器到場供人犯罪,基於涉事車輛可能被用作犯罪,被告要找出車主,目的必然與交通運輸有關。
填寫查冊用途是否「要項」?
所謂「要項」,即申請人填寫的查冊用途,是否足以影響運輸署署長,決定是否提供車主資料。這項爭議關乎《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辯方指這條 1984 年訂立的交通條例,規定運輸署署長收到查冊繳費後,「須」(shall) 提供資料,用字有絕對的含意,意味不可視乎查冊用途酌情決定。辯方認為,要求填寫查冊理由,只影響申請人是否需要繳費,因條例列明部分情況下查冊毋須收費。控方則引用案例指,法例上「須」的用字,不代表部門有絕對責任提供資料,又認為條例不會容許濫用。
明知而作出?
就被告是否「明知」這一點,控方指被告申請索取資料時,要聲明填報資料真確,才可繼續申請,毫無疑問是「明知而作出」。辯方則指表格上「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的選項,用字太籠統,並引用終審法院案例,指曾經有一間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公司,向懲教署報稱是囚犯的「朋友」,被控串謀詐騙,最後因為「朋友」一詞太籠統,法庭與被告的理解未必相同獲銷控。
今日下午的裁決,相信會釐清上述三項爭議,對傳媒日後進行調查報道的空間影響深遠。新聞自由會否因而收窄,有待揭曉。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未有定論前,《鏗鏘集》團隊製作的《7.21 誰主真相》,已贏取業界認同,先後奪得金堯如新聞自由大奬及人權新聞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