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罪成】不要讓 7.21 史實在謊言與暴政下湮沒
可恨。追查 721 真相的新聞工作者竟被定罪。
可悲。憑努力工作獲獎者不准領獎,卻只能繳納罰金。
但幸好的是,直到今天,閱覽、報道、轉載法庭的判詞,仍然不用填表,不用申報。司法機構暫時的說法仍是︰「你可隨意從我們的網頁上下載任何判案書/裁決理由/判刑理由,作個人研讀或探討用途,但不得作商業用途。」
那麼,我們就善用 WKCC 4075/2020 的判詞,銘記無辜獲罪者的辛勞與犧牲,不要讓以下的史實在謊言與暴政下湮沒︰
「5. 本席將相關的承認事實節錄如下:
(1) 控方第一證人畢羽生 (PW1) 於2017年向運輸署登記「Conred Industries Limited康悅實業有限公司」為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並以另一公司「卓爾物業」位於大埔的地址作為涉案車輛的登記地址。
……
(6) 2020年6月23日,PW2向其僱主匯報事件,並向PW1提供被告人的聯絡電話作跟進。同日稍後,PW1聯絡被告人,被告人在電話通話中向PW1表示她是香港電台記者,並詢問PW1有市民拍攝到一輛車牌號碼為「LV755」的白色私家車曾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出現的事情。
(7) 於2020年6月29日至7月6日期間,被告人數次致電PW1,採訪有關涉案車輛的事宜,並詢問PW1有否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駕駛涉案車輛到元朗。
(8) 香港電台在2020年 7月13日播放由被告人擔任編導的電視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下稱「《鏗鏘集》」),內容包括顯示了「卓爾物業」英文名稱的片段,和載有PW1與被告人在上述電話訪問中的通話錄音的節錄。
(9)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在其住所被警方拘捕。
……
8. 陳資深大律師指,《鏗鏘集》的片段顯示有閉路電視拍攝到涉案車輛運輸及供應武器給疑似襲擊者以進行犯罪活動。換言之,涉案車輛被懷疑用於道路上作為犯罪工具或用以協助犯罪。被告人查冊的用途是調查誰運送武器,以涉案車輛直接用作犯罪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