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去年 12 月 8 日發起「國際人權日遊行」,一名運輸工人於灣仔遭警方截查,搜出刀、螺絲批及疑似「鐵蓮花」的鐵指環,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劉綺雲今(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三項罪名成立。裁判官直言被告證供既不合理,亦不可信,不接納他於當日購買行山刀、螺絲批及聲稱涉案鐵指環為裝飾品等說法,認為他有意圖在遊行中破壞他人財產或傷害他人。案件押後至 5 月 6 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自辯稱警員手持雷鳴燈   問「係咪想捅我啲同事」

裁判官複述被告自辯內容,指他聲稱當日於觀塘上結他課,在上課前到了開源道購買一把行山刀,並前往成業街購買螺絲批,以替換家中已損壞的那一把。下課後,他逐乘車到天后用膳,在飯後參與遊行。由於人數眾多,被告滯留在銅鑼灣皇室堡外近一小時,他表示當時感到疲憊,故沿告士打道欲走到灣仔地鐵站離開回家,但途中突然遭警員截查,從其腰包中搜出涉案三物。

被告曾向警方解釋稱,涉案鐵指環是朋友贈送的「鑰匙扣裝飾」,已用了六年;又指行山刀是打算送給朋友。而當被告想繼續回應時,有一名警員手持雷嗚燈長槍指著他,情緒激動地質問他「啲刀係咪想捅我啲同事?」,因此被告受驚不敢再發言。

官:被告說法既不合情理亦不可信

裁判官直言,被告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被問到未有提供收據的原因時,被告稱是因警方沒有要求。裁判官認為,被告答案明顯迴避問題、砌詞狡辯,她指在截查時,行山刀及螺絲批均沒有包裝顯示為新購置的,若被告不告知警方,警方便無法得知,故被告不能將責任歸咎於警方。就被告聲稱受驚後不敢發言,裁判官則指,若被告如自辯所稱的主動配合截查,警員並不會無緣無故上前質問他,妨礙同袍進行調查,因此認為其說法不合情理,不接納其開脫理由。

裁判官續稱,被告聲稱因疫情甚少外出,在案發 6 個月後才查詢購買涉案行山刀及螺絲批的店鋪,惟對方表示已沒有該收據記錄。裁判官指,被告以擔心疫情為由,沒有即時以電話或其他方法聯絡店鋪,索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實屬有違常理。而對被告走往金鐘方向,裁判官亦指,考慮到當下的心理、生理狀態,認為被告理應選擇路程較短,遠離人流的路線往天后方向離開,以避免突發事件,而非往金鐘方向前行。

鐵蓮花可導致瘀傷骨折   傷及頭或頸可致命

裁判官另表示,涉案鐵指環有一定的厚度,沒有位置扣上鑰匙扣,被告也只是將鑰匙扣、開瓶器固定在黑繩的另一端,與鐵指環完全分開。被告也承認,將鐵指環放在腰包內是防止它在袋內「揈下揈下」導致壓到自己受傷,或損壞袋內物品。裁判官補充,專家證人已確定涉案鐵指環為違禁武器,而該鐵指環用作傷害他人可導致瘀傷、骨折,擊中頭部或頸部甚至可致命,因此不相信鐵指環為裝飾品。

基於被告前行的方向與當日遊行方向吻合、其身著打扮、身上物品及將涉案物品隱藏於腰包方便使用,裁判官相信被告有意圖在遊行中損傷他人財產或傷害他人,最終裁定他三項罪名成立。

被告陳柏賢(27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及管有違禁武器共3罪,指他去年 12 月 8 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案件 11 月 10 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271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