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查車牌被控「虛假陳述」罪成,輿論質疑左中右傳媒都有透過查車牌做報道,而警方昨日則證實,已落案起訴一名姓黃男子,據悉為《大公報》記者。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認為,不論是港台或《大公報》的記者或者都有疏忽,不認同需要修改查車牌法例;本身是行政會議成員的經民聯林健鋒則稱,可探討以新聞報道名義查冊。

容海恩接受《立場》訪問時表示,不認同有修改查車牌相關法例的需要,因為相關法例的原意及目的並不是讓傳媒作調查報道之用。她認為要尊重車主、物權擁有人的私隱,尊重法例條款,即使查冊一直是記者沿用的手法,但「一路用錯方法都係錯。」

她相信,不論是港台或大公報的記者,都是疏忽了。若日後記者想做報道,但未能查冊「都冇辦法」,建議可以跟蹤等其他方法,不一定從公營機構取資料,甚或一些涉及刑事的案件,應交由警方或其他執法機構去查。

林健鋒則表示,個人私隱資料得到應有保障,不應被濫用,但認為社會對傳媒查冊安排已討論了一段時間,有空間探討是否容許傳媒,以新聞報道名義查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港台節目表示,在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的情況下,可考慮修例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他提到「若傳媒未必由個別的記者申請,會否比較好,會否可信力會較高,追查濫用情況會否較高」,他認為,現時申請若個人身分,運輸署沒辦法印證那些人是否真的適用於合法、合理及新聞工作的用途。

警方昨日證實,因早前接獲市民投訴,指有人在一篇文章中公開報道車主資料,2 月 11 日在港島東區拘捕一名 47 歲姓黃男子,涉嫌「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兩個不同的消息來源指,被捕者為《大公報》記者。

案情指,該男子涉嫌於 2020 年 8 月透過運輸署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系統,取得相關車主的個人資料(俗稱「查冊」),包括車牌號碼、車輛登記資料、車主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該男子其後將所得資料用於不符合聲明所指的用途,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警方指,案件已於今年 4 月 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下一次上庭日子為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