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中山體育館改建檢測中心 梁晃維等 4 名中西區議員認違限聚令 各罰款 7 千
去年 8 月,西環中山紀念公園體育館改建成「火眼實驗室」,中西區區議員到場視察後,當中 4 人站在一起接受傳媒訪問,包括涉「47 人案」的梁晃維,遭票控違「限聚令」,今(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觸犯點係大意」,判各人罰款 7,000 元。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則否認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案件押 8 月 30 日開審。梁晃維因另案還押,離庭前大叫:「你若不離,我定不棄!香港萬歲!」
4 名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葉錦龍、彭家浩及黃永志原不認罪,案件於今日作審前覆核,4 人改為認罪。辯方求情指,本案與一般飯局、酒吧違限聚令不同,因去年 8 月 6 日政府在無諮詢下,將中山紀念公園體育館改建成檢測實驗室。當晚附近加強警力,引起居民恐慌,深夜仍有居民致電區議員,詢問發生何事,他們翌日到場了解。
辯方求情指各被告一時大意
辯方續指,各被告在案發當日,到場視察環境,涉案的中西區議員接受傳媒訪問時,一時大意站在一起,違反限聚令。被告得悉案情後承認控罪,希望以罰款方式處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詢問控方,本案的最高刑罰是甚麼;控方表示 4 級罰款(即 2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裁判官指如被告在出庭前兩天認罪,可獲罰款 4,500 元,但本案被告今日上庭認罪,故上述罰款不適用。辯方解釋他們已於本周一去信律政司及法庭,希望酌情處理。
官:與一般酒樓違限聚令的案件無分別
裁判官聽畢辯方求情,表示事件起因是被告到中山紀念公園體育館,「辦完事」大意地違反限聚令,「觸犯點係大意,同一般喺酒樓食完飯出嚟(意指相關違限聚令的案件)係冇分別」。裁判官同意案件可以罰款方式處理,終判罰款 7,000 元,批准各人於一星期內繳交。
被告梁晃維(23 歲),葉錦龍(33 歲),彭家浩(22 歲)及黃永志(34 歲)遭票控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指他們去年 8 月 7 日早上,於中山紀念公園體育館外,身為組織受禁羣組的人,無合理辯解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
至於鄭麗琼否認在去年 8 月 7 日於中山紀念公園體育館外,組織一個無合理辯解的受禁群組聚集,案件押至 8 月 30 日開審。
案件編號:ESFS 500034 - 500037/2020、ESS 217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