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妙茵: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文:林妙茵Miu】
今天是新聞界傷感的一天,優秀的記者蔡玉玲因查車牌追查 721 的線索被定罪。如果查冊有罪,在香港做過調查報道的,幾乎人人都有罪。
裁判官以狹義的角度去解釋條例,她不接納辯方所言,「追查一部懷疑接載施襲者與武器的車輛」是與交通有關,她認為,車輛用過來做甚麼不 relevant,查車牌動機是否良好也不 relevant,而是必須要與申請人自身有關(例如你的車被人撞了)。在本案中,她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記者明知資料用作採訪,而查冊申請表格上,明明沒有採訪選項,申請人仍剔選「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是為「明知」而作「虛假」陳述。Guilty,她裁定。
然而,裁判官可有想過,面對查冊表格上的三個選項時(原本有「其他」後來都改成沒有了),記者可能有以下的思考過程和推理?:
1. 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 ->
2. 查車牌的機制也必然容許新聞採訪作為一個合理用途 ->
3. 查車牌可供剔選的用途只有三項,沒有「採訪」 ->
4. 考慮到 1 的凌駕性和重要性,記者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查車牌的機制要求我剔選最接近採訪目的的一項 ->
5. 記者揀選了「與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
如果經過以上的思考過程,還能算是「明知」嗎?抑或至少有「合理疑點」是「唔知」?我們「唔知」過往一直在做、一直被容許的採訪做法,這兩年悄悄變得不可以。如同香港很多其他的事一樣。
又,裁判官建議記者,若發現三個選項中都沒有啱用的,可以書面向運輸署長提出申請。
裁判官既已留意到「哦,記者的確有可能要查車牌㗎喎」,唯一合理又不可抗拒的下一步,應該同時建議運輸署從速把採訪(或其他)加回選項中,或者另立渠道,專門處理這些申請。我懇請裁判官切實跟進,傳媒往後向運輸署長書面申請查車牌資料有多少獲批、及需時多久獲批,再回頭看看當局有多配合她的建議。
記者因查車牌而定罪的同一天,以前工作的單位《新聞刺針》兩個報道,得了恒生大學三項新聞獎。一個故仔是關於有公司聲稱「不需離港」也可用永久離港為理由領回強積金、另一個故仔是講公帑資助的八段錦 App。
其中拿金獎的強積金故仔,採訪過程中我們也查過冊,正正是為了求證手上的資料,確保報道的資料真確。
事隔半年,又怎料得到,為想在專業範圍內做得更好、多走一步,今天竟成了冒險之舉?
By the way,頒獎特刊,由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加持,他的獻辭是「傳媒俊彥」。
刺針回帶:
不用離港也可領回強積金? https://fb.watch/51vblXq63I/
八段錦App https://fb.watch/51vke4QVa6/
舊同事感言:02:00 及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