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復興運動成員、註冊社工劉家棟,被控 2019 年 7 月 27 日「光復元朗」遊行後阻差辦公並罪成,判監禁 1 年。他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則得直,改判囚 8 個月;劉家棟今透過律師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亦遭拒絕。據了解,劉將會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劉家棟今於被告欄內應訊時表現平靜。他等候開庭前一直望向公眾席,頻頻望向到庭旁聽的父母及女友,更一度展露笑容。他得知申請被拒離開被告欄前,有旁聽人士向他表示「堅強啲」,他則回應「轉頭見」。據悉,劉家棟將於今年7月底刑滿出獄。

料 7 月底刑滿出獄

代表劉家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陳詞指,認為本案涉及重大法律觀點爭議,須由終審法院進一步釐清,當中包括法庭考慮被告是否對控罪所指的一名警員造成阻礙時,是否都要考慮,被告對其他無在控罪提及但在場的警員,可能造成的阻礙,如要考慮程度又有多高。彭耀鴻又引述終審法院譚立徽案例,指終院應就何謂「正常情況下,不會被視為阻差辦公的行為」作出進一步解釋。

法官黃崇厚聽畢陳詞後,拒絕發出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並指最快可於下周一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裁決:不能忽略警員保持陣勢重要性

法官黃崇厚早前於劉家棟的上訴裁決判詞指,劉家棟行為阻誤警方處理非法集結,亦鼓勵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繼續他們的行為。此外,法官直指劉家棟並非在場的「第三者」,認為其行為對象單向,「只向警方說話,不見他有向集結的人說甚麼、做甚麼」;當日又穿上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上衣,和他只是「中立身份在場為了進行社工工作」的說法很難稱得上一致。

法官又在判詞中指,法庭考慮本案時,不能忽略當時的實況和警員保持陣勢的重要性。劉家棟的後退步伐明顯比正在推進的警員慢,以當時整體情況而言,明顯是想警員慢下來甚或停下來,但其做法是「沒有道理的」。法官稱,市民當然有權和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理論,但不代表「可以毫無約制地這樣做」,法庭亦要按案中實際情況以常理考慮,去判斷一個原本屬於理論的情況,是否會令警員正當地執行職務上添加困難。

案件編號:HCMA1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