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真相的記者被判刑,蔡玉玲成為 721 首個被入罪的「被告」,荒謬至極,但當中的荒謬和禍心,其實遠遠不止「追查真相有罪」。

蔡玉玲,她其實做了甚麼而獲罪?查車牌。

那,誰人可以查車牌呢?你得我得人人都得。

記者查車牌會否比任何其他人獲得更多資料?不會。

換言之,在查車牌這回事當中,記者沒有絲毫「特權」,唯一的「特權」是可能觸犯其他人不會被指控的法例。

因為運輸署的查冊系統當中,本身就沒有「傳媒報道」這用途選項,記者要麼不查車牌,一查就是「犯法」,任何一個汽車經紀都可以合法、快捷而無後顧之憂地獲取的同樣資訊,記者就不可以。

情況有如人來人往的街道,其他人可以自由走動,唯獨將記者困在一個不見天日的「記者區」,一旦離開就會因為本身是記者,而被指控「虛假陳述」。

這本質上尤如陷阱,透過制度缺陷將記者困在比一般公眾更不自由的籠牢當中,要不自斷一臂不再查,要不以身犯險等被告。

而這個籠牢,今天獲得「獨立」的法院的肯定和擁護。

其同時,法院完全拒絕將資訊自由、公眾利益、良好動機等等,作為抗辯的理據,若將今天那份所謂「判詞」精鍊成一句,就是 — 犯法就係犯法。

這其實已經徹底顛覆了,曾經幻想過的「新聞自由」這回事。

不需要想得太複雜,所謂新聞自由其實可以很簡單,就是除非有迫不得以的理由,否則不應限制採訪,除了明文和法例規定的極少數(且是必需和合理)「不可以」外,餘下的空間記者都可以自由發揮。

最簡單就是,所有沒有說不可以的都可以。

而若涉及極重大利益,那少數的「不可以」,也並非神聖不可侵犯,可以公眾利益作抗辯。

而蔡玉玲的遭遇,和這精神完全相反。

在沒有明文規定「記者查冊犯法」下,理應可以做的東西,突然就「違法」了,因為制度上本身就沒有「記者可以查冊」這回事。

我們本以為的「沒有說不可以的都可以」,已經俏俏變成「沒有說可以的都不可以」。

因為犯法就係犯法嘛,忠誠勇毅的警隊,可能會執著你一切的「違法」行徑查根問底,那除了明文規定一定「可以」做的以外,作為記者你還敢做甚麼?

在一個講粗口會煽動破壞社會安寧、電筒照眼是傷人、參選都可以顛覆國家的地方,記者一旦在採訪過程中「犯法」就可能萬劫不復,還那裡來的新聞自由?

而我們以為可以作為抗辯的一切祟高理由,在尊貴的法庭眼中根本就是一篤屎。

想起為數不多的中國大陸採訪經歷。

那時候做電視台,總是要扑街咪做街訪,其中一個「禁地」,是王府井大街。

總會有不知是公安、城管或是甚麼,警告你不可以「非法採訪」;而要避免「非法」就要申請,向不知道「街道辦」或甚麼申請。

或許有前輩高人曾經成功過可以分享一下,但就我還真沒有試跑去申請,莫論成功過。

如是者,每次去王府井扑街咪,那怕只是問天氣凍,都是非法採訪,可以趕、可以阻、可以帶走。

因為,凡我沒有說過可以的,就是非法。

然後,世上只有官方記者會、發佈會、吹風會是合法的,餘下,都是違法或即將違法的。然後,世界和平、歌舞昇平。

一切何其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