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立場新聞》調查記者陳信熙】

認識阿包的時間不長,知道她視新聞為志業,是位嚴謹的記者。昨午我看着法庭判決的文字直播,裁判官逐點反駁辯方,確立她如何「明知」、「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最後宣布罪成,不自覺多次歎息。

一個查車牌的簡單操作,被拆開好幾部分,逐點指出如何成為「犯罪元素」,對於付出無數心血追尋真相,力求報道準確持平的阿包和《鏗鏘集》團隊,想必是難以言喻的巨大委屈。

裁判官所指的「毫無合理疑點」,我不同意。

港台是政府部門,有《節目製作人員守則》,新聞採訪和報道可謂全行最多規矩、最嚴謹。如果明知件事可能違法,怎會去馬?再者,如果明知,還會將查車牌過程的「罪證」拍低,以身試法嗎?

疑點重重的裁決

運輸署申請表上的 3 個用途選項,是「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尤如多項選擇題。正常合理的人,第一、二個選項不適合,最後一個即使並非 100% 適合,都會剔選。

我不是在憑空設例,全行記者有需要查車牌時都會剔選第三項,原因是傳媒查車牌一直都合法,無人諗過運輸署改張表格,傳媒會由查到變查不到。既然合法,填表時自然會剔最合適的選項,不會逐個字研究。

即使真的研究,其實都難明。「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交通」和「運輸」的分別不易理解,而即使無「新聞報道」的字眼,這選項卻有更廣意義的「其他」兩字。所以一般人自然理解,它是指前兩個選項不包括,但又與車輛相關的事。

你可以說這個理解錯誤,但如果記者的確這樣理解而去查車牌,還算不算「明知」故犯?為何這不是合理疑點?

署方不說 全行靠估

裁判官又指,裁斷阿包是否「明知」時,推論出她運用查車牌所得資料採訪和報道,判詞的下一句是「但採訪和報道的用途本身並非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這亦是控方的說法,但直至庭審,我們才知悉。

阿包去年 11 月被捕後,《立場新聞》、《蘋果日報》及《香港01》記者都去過運輸署辦事處,問職員以「新聞」用途查冊,應該剔哪個選項,結果 3 個傳媒都得不到答案。

我和同事當日表明身份查詢,等了約 45 分鐘,以為署方正準備解釋,豈料一名行政主任卻稱雖然表格由署方提供,但她不會解釋用途選項的涵蓋範圍,「你 (記者)可以揀你認為適合的選項,但我哋唔會建議點樣填。」

運輸署 2019 年改表格至今,從無說明用途選項的涵蓋範疇,這點辯方亦曾提出。署方不說,全行「靠估」:是否與車輛有關就可以查?應該不是,因為範圍太闊。交通意外、非法賽車、騙案、危駕、搶車又能否查?眾說紛紜,沒有結論。

毫無疑問,這些討論都是由阿包被捕引發,此前無人提出過。阿包不自辯,無接受盤問,裁判官如何確定她在署方不說、行家無討論的情況下,必然明瞭「採訪和報道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

若她根本不知情,是否仍屬「明知」而作「虛假」陳述?這個又為何不是合理疑點?

書面申請可行嗎?

判詞續指,如選項不適用,應另外書面申請。裁判官有無了解過是否實際可行?《立場》上年正正去信申請失敗,署方回信時還附上空白申請表,要求重新填寫。

這案庭審時,運輸署一名職員曾書面作供,他正是去年回信予《立場》的同一位職員。如果裁判官進一步問控方,這名職員應能全面向法庭交代如何處理書面申請。

如真有其他更合適方法,相信阿包一早選擇。調查報道力求滴水不漏,一個小錯處足以推翻整個報道,一絲不苟如港台,若發現有漏洞,可以補的一定盡補。事實是,由阿包被捕至今,全行仍未找到另一方法,完全合法地查車牌。

當記者成為「罪犯」

元朗 7.21 襲擊是社會左中右都關心的事,記者為公眾追查真相竟然有罪。裁判官在求情後判刑,僅稱關乎社會關注事件,然後罰款 6,000 元,隻字未提新聞自由、傳媒的社會角色。這是記者們最失望之處——當我們期望法庭伸張公義,卻換來一大盆冷水。

社會真的可單靠執法部門維持正義嗎?大至高官涉貪、僭建、與富商樓換樓、漏報利益、基建醜聞、權貴套丁,小至霸官地、壓榨勞工、不良營商,消費騙案,傳媒揭發後獲跟進,然後糾正的例子多不勝數。

刺痛權貴的調查報道,由於牽涉很大指控,記者每一步都是戰戰競競,如履薄冰。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黃仁龍前年在《明報》撰文,闡述過這觀點。該文標題是向新聞工作者致敬,曾蔭權年代,傳媒監察政府的力道不比現在輕,但政府中人展現出應有胸襟。

今日裁判法院非但無維護傳媒的工作空間,更作出嚴重削弱新聞自由的裁決,當眾宣讀尋真相記者的「罪狀」,我們都成了「罪犯」,日後面對的處境有多艱難,實難以想像。但調查報道不會消失,社會有不平事,記者就會查,這份追求真相的精神會延續下去。

「我衷心希望業界,我哋一齊搵到方法,繼續信守我哋嘅價值,繼續履行我哋嘅天職,我哋唔好就咁放棄」,昨日西九裁判法院外,被裁罪成的阿包如是說。


陳信熙
《立場新聞》調查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