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罪成】陳文敏:裁決沒考慮新聞自由 湯家驊:可考慮讓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港台《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昨(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另見判詞全文),兩項控罪合共判罰款 6,000 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業電台節目表示,今次法庭的裁決非常狹隘,只從「技術性」層面理解法律,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定罪元素,但完全忽略憲法層面要求,無考慮《基本法》和《人權法》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在港台節目建議,為了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陳文敏:裁決沒考慮憲法保障新聞自由
陳文敏指出「道路交通條例作為香港一條法例,其實要符合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的要求,如何符合這一點,在整個判詞完全沒處理到。」他認為,在憲法上無爭議的是,蔡玉玲查冊是為了做對公眾利益十分重要的調查,這理應成為合理抗辯。但法官只從一般刑事條例角度考慮案件是否符合,涉及「虛假陳述」的定罪元素。他認為法官解釋法律時,應盡量令香港法例和人權法案以及《基本法》互相吻合。
陳文敏質疑,今次法官完全傾向保障車主私隱,沒平衡到公眾利益。對於判辭提到申請查冊原因,必然要與申請人自身有關的說法,他指「若保障私隱到一個階段,即使有很重大的公眾利益理由都不能成為一個答辯理由......如何再去平衡私隱及言論自由,沒有這答辯理由的機制作平衡,這可以出現目前道路交通條例的規範會違反人權法案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他認為今次的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應由更高級的法院處理,蔡玉玲可就案件上訴,或由記協提出司法覆核。
湯家驊: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此外,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港台節目表示,在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的情況下,可考慮修例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他提到「若傳媒未必由個別的記者申請,會否比較好,會否可信力會較高,追查濫用情況會否較高」,他認為,現時申請若個人身分,運輸署沒辦法印證那些人是否真的適用於合法、合理及新聞工作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