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閹割選舉】鄭松泰憂禁「投白票」定義模糊 市民或被「砌生豬肉」 曾國衞︰舉證非常嚴謹
人大「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本地立法進入法案委員會遂條審議階段,委員會今(23 日)繼續開會,多名議員關注,修例後禁止煽動「投白票」定義模糊,熱血公民鄭松泰擔心,煽惑行為包括服飾、動作、姿勢等,或會有人被「砌生豬肉」,要求界定清楚何謂煽惑意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僅回應稱,涉及刑事罪行的取證和舉證都非常嚴謹,實際上不會發生鄭松泰擔心的情況。
律政司︰控方有責任清楚證明煽惑意圖
根據修例,日後將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違例最高可判監三年。熱血公民鄭松泰擔心,修例容易令市民誤墮法網,或無故被誤會,「任何行徑、動作、姿勢、手勢,呢啲其實已包含在內的話,基本上,我直白啲咁講,要求其搵個人『砌佢生豬肉』都可以。」他舉例,「叫人『穿白衫去投票』、『白衫投白票』... 你無可能夾硬拉兩個白衫嘅人,以儆效尤啫。」他指,煽惑可包括「由公眾觀察到」的行為,擔心會有不少無辜市民無故犯法亦不自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明白鄭松泰的擔心,但相信實際不會發生,因涉及刑事罪行,當局無論在取證或舉證都會非常嚴謹,「如何構成煽惑行為,這方面都要一個很高的規格,法庭方面才會接納。」
建制派謝偉俊亦認為,當局需清楚解釋意圖,否則即使有「好的理由」,也有可能構成煽惑,「唔投票的原因太多,嗰日天氣太熱、嗰日天氣太凍、嗰日仲可能有疫情,(叫人)唔好冒呢個險,都係叫人唔好投票。我叫人唔好投票本身就中咗(煽惑),因為我係煽惑咗人唔好投票,不論我幾有好的理由。」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指,條文清楚列明,控方要證明有煽惑行為,根據既定法律原則,控方有責任清楚證明有煽惑意圖,條文現時無要求控方要另外去證明特定意圖,例如破壞選舉。另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秘鄧忍光指,若有人在境外透過互聯網傳播煽惑訊息,有關人士日後在香港出現,都可以拘捕和起訴,至於如有人在公司內呼籲員工投白票或不投票,由於公司並非公眾場合,若公眾沒有接收到有關訊息便未必犯法。
當局可要求收政府資助機構借場 議員批罰則太輕
選舉修例訂明,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NGO)借出場地,作為投票站或點票站,任何人若不遵從規定,可被罰款一萬元。委員會上不少議員認為罰則太輕,阻嚇力不足,例如可拒絕向不配合的學校批撥款,甚至「強制」學校、非政府機構借出場地。
鄧忍光介紹時指,因過去多次發生學校和社福機構拒絕提供場地做票站,故在今次修例加入賦權做法。謝偉俊批評,立例處理的做法荒謬、迂迴,質疑政府無能力規管屬下機構,例如有員工拒開門予公司高層,只需「炒咗佢」,「政府係唔係連依樣嘢都做唔到呢?」他又指,拒借場地只是罰款 1 萬元而沒有刑事效果,只是「搲痕」、「嘥氣」,建議必須在發牌條件內,列明在任何本地選舉必須遵守的規定及義務,「唔做唔得,(否則)出年(政府資助)撥款有問題。」
梁美芬︰公開拒借場地校名
曾國衞表示,過去確實有學校或社福機構用種種理由,表面是合理原因推搪借場,當局很難強制要求,但修例加入新條款,即使罰款額不高,但已屬違法;鄧忍光亦表示,部分機構「很奇怪地」不肯提供地方,當局不猜測原因,一萬元罰款等同「罰分制度」,令該機構知道沒有理由拒借出場地,相信有足夠阻嚇作用。
經民聯梁美芬批評,部分機構拒借場地是缺乏公德心,日後要在立法會跟進,「邊一間唔做(票站),仲要搞到罰款,就要公開(學校名),要付出代價」,並質疑所有拒絕作為票站的理由都是「藉口」。熱血公民鄭松泰則建議,修例可否有抗辯理由,若有合理解釋可容許學校拒絕借出地方。局方回應指,選舉事務處到現場視察時如發現有合理理由,如學校正進行維修未能正常活動,選舉主任不會提告。